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_通知公告_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__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其他 > 通知公告
  • 索  引 号:774014545/2019-02805 分       类:
  • 发文机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19-04-24 14:52
  • 名称: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文号:
  • 政策归属:
  • 政策主题:
  • 政策分类:
  • 政策推送关键词: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执法机构设置:

办公室点击查看)

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合署办公)点击查看)

法规科点击查看)

市政科点击查看)

园林绿化科点击查看)

市容环卫科点击查看)

燃气科点击查看)

桥梁管理科点击查看)

信息宣教科点击查看)

指挥调度科点击查看)

监督考评科点击查看)

综合执法支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点击查看)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莞龙路141

邮政编码:523112

(三)执法人员信息点击查看)

二、机构职能点击查看)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城市桥梁、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处理、房屋征收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制订全市市政设施(除供水、排水设施外,下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城市桥梁、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处理、房屋征收管理等专项规划。

()根据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的部署要求,制定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的目标、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城市桥梁、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处理、市容市貌整治、交通标志及城市各类标志性小品、雕塑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并监督其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负责审核有偿使用市政设施项目,组织有偿使用市政设施经营权招投标。

()负责城市照明设施新建项目的技术监督、移交接收,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监控、网络安全、照明信息化管理和城市照明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及绿色照明、节能照明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各镇(街道、园区)城市管理、经营、宣传业务,督促、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规范化发展。

()参与市民城市意识、公益观念宣传,组织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相关公益活动,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

()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管理、运用、维护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工作,定期通报城市管理考评考核结果。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一)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十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十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十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十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二)自由裁量标准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燃气管理类修订)》的通知》(东综合管〔201472号)点击查看)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东综合管〔20159号)点击查看)

(三)《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东综合管〔201851号)点击查看)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及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执法流程图及执法程序点击查看)

(二)行政公共服务事项执法流图及执法程序点击查看)

(三)行政处罚事项执法流程图及执法程序点击查看)

(四)行政强制事项执法流程图及执法程序点击查看)

五、清单信息

(一)权力和责任清单点击查看)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点击查看)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点击查看)

六、监督信息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群众可登录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http://dgcg.dg.gov.cn/dgcg/index.shtml)首页“政民互动”平台,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或城管热线12319,拨打本局投诉电话(0769-22687773)传真(0769-22621003)、纪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769-22012504 )传真(0769-22011610),来访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途径,举报单位不依法办理法定职权清单范畴内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行政执法行为。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承  办: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备案号:粤ICP备1101275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