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74014545/2015-0136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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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2015-01-09 00:00 - 名称: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燃气管理类修订)》的通知 - 文号:东综管[20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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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 政策推送关键词: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燃气管理类修订)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初次违法,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特别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初次违法,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特别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燃气经营者禁止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涉及用户100户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涉及用户在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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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用户在500户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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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气经营者禁止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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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燃气经营者禁止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提供或储存的气瓶总容积1m³以下的(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28个左右)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提供或储存的气瓶总容积1m³以上2 m³以下的(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56个左右),或造成一般燃气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提供或储存的气瓶总容积2m³以下的(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56个以上),或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有人员死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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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燃气经营者禁止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销售钢瓶数量在10个或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
|
一般 |
销售钢瓶数量在10个以上50个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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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销售钢瓶数量在50个或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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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燃气经营者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执行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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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涉及用户数50户以下,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涉及用户数50户以上300户以下,或造成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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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用户数300户以上,或造成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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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造成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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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造成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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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禁止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或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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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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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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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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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2个或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2个以上5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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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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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10个或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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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3个或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警告 |
|
一般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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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10个或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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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户或以下用户用气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用户用气,或造一般安全事故无人受伤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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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受伤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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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户或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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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1m³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
|
一般 |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
|||||
严重 |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2m³以上4m³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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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4m³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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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小于3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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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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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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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1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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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为1项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 |
|
一般 |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为2至5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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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超过5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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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器具五千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
轻微 |
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10台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
|
一般 |
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器具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50台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器具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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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30台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30台以上100台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100台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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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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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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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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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500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一般 |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5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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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2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人员受伤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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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5000户以上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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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任何单位、个人、燃气用户禁止的行为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轻微 |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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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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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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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管道企业禁止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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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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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25 |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26 |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