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田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_规范性文件_沙田镇__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沙田镇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007331320/2018-08103 分       类:
  • 发文机关:沙田镇 发文日期:2018-11-28 16:45
  • 名称:关于印发《沙田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文号:沙府办〔2018〕9号
关于印发《沙田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沙田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各成员单位:

《沙田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8


沙田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纳入《沙田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沙田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镇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工作。

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具体落实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执行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能的,由牵头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或决策执行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其他有关单位配合。

镇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镇监察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档案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镇综合档案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档案室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前期调研;

(二)专家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七)立卷归档。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草案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二章专家咨询论证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在镇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的活动。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交镇政府审议。

第九条对于专业性、科学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进行。省、市依法行政考评对专家咨询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镇政府不设专家库,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市政府专家库或省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

第十一条相关专家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参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召开现场、网络、视频、电话等形式的会议;

(二)由专家个人论证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

(三)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于不采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建议的,要充分说明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给相关专家。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镇政府审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镇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程序参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一并公开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内容;

(二)目的、依据、影响等情况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收集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镇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提请镇政府审议。

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镇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重大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十九条对于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省、市依法行政考评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风险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专项评估。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

委托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评估机构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风险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估主要围绕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内容开展,根据评估情况制定相应防范化解措施、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具体内容、程序参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镇政府审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策。若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确不存在重大风险无需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提请镇政府审议时附上相关说明。

第五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报请镇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应当提交镇法制机构及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一)决策送审方案和方案说明(包括情况介绍、可行性说明和风险分析);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资料;

(四)征求意见表;

(五)政策解读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镇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外出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二十八条镇法制机构认为决策承办单位未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镇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承办单位对要求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二十九条镇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应当明确提出是否合法的意见和建议。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镇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交镇政府审议。镇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时,镇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有关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六章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镇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提交镇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镇政府行政首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镇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七章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本法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及决策执行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过程中,通过书面、电子设备等手段,对重大行政决策前期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执行落实等活动进行记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制作或保存的重大行政决策前期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等资料,在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布后60日内,按照有关档案法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决策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和整理档案,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第三十八条决策执行单位要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档案法规定及时进行归档。

第三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资料,是指镇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十条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查阅、调阅,按照有关档案法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档案室按规定接受决策承办单位及决策执行单位移交的档案资料时,应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全或逾期未移送的,决策承办单位档案室有权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决策执行单位补充完善或及时移送。

第四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包括(详见附件《沙田镇重大行政决策归档资料明细》):

(一)决策调研档案:包括决策事项前期调研及成果、专家论证及专业评估、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合法性审查及法律政策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反馈等材料;

(二)决策启动档案:包括决策事项请示、部门协调、领导批示等资料;

(三)集体决策档案:包括决策承办单位、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决策结果等材料;

(四)决策执行档案:包括决策执行落实、实施效果后评估等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材料。

第四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归档资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泄露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应当风险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所需经费由镇财政部门在各决策承办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审核安排。

第五十条镇有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分工调整不再承担本规定有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有关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镇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沙田镇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承  办: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备案号:粤ICP备1101275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