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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信箱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6-04-15 09:36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部门信箱使用须知


 

1.网上信访

网上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党委和政府信访网站或电子信箱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2.网上信访受理范围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网上信访不予(不再)受理范围

依照《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4)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

(5)已有复核意见的。

(6)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另外,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