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现将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和途径公布如下:
对于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依法依照相关行政程序处理的投诉请求,一般不纳入信访事项处理范围,不以信访答复形式告知处理情况。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有:
(一)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的活动。
主要情形:反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要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就侵害其民事权益的虚假失实宣传报道承担民事责任;
2、要求认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的宣传报道为虚假失实,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或经核查没有损害公共利益;
3、要求认定影视剧制作、播出机构侵犯相关权利人人身、财产权益;
4、要求着作权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
5、要求对着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着作权侵权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6、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要求解决出版发行活动中着作权归属、稿酬支付、合同争议以及其他各种民事纠纷等。
办理要求: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二)仲裁
仲裁,这里的仲裁是指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1、人事争议: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引导其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办理要求:引导其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等。
2、劳动关系争议: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工资奖金、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要求:引导其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议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文化厅或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主要情形:对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等。
办理要求:引导其依法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四)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
主要情形:反映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如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查封、扣押财产等,要求赔偿。
办理要求:引导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五)内部申诉
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主要情形: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直接提出申诉。
办理要求:引导其依法依规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行)》(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有:
(一)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主要情形:反映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等,导入行政监察渠道,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办理要求:引导其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二)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主要情形:反映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各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交纳保险费,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等,可通过劳动监察解决。
办理要求:引导其向相关机构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三)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主要情形:反映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各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问题,党员干部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项目、为亲属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等,可导入纪律检查途径。
办理要求:引导其向纪律检查、干部监督部门举报。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信访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主要情形:
1、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