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_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_东莞市网上信访大厅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7-03-15 17:34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信访诉求依法受理、处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实施方案》(质检办〔2015953号)和《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报送<广东省质监局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函》(粤质监函〔2015594号)要求,现将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和途径公布如下:

一、信访事项类诉求

对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咨询,且不属于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等行政程序处理或者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法定途径:信访渠道办理。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2005年)、《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2014年)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原则。对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牵头,具体业务对口科室(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应当自市局办公室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如不予受理,须向信访人说明原因;承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经部门领导、市局办公室、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回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初信初访

信访人向市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诉求的初信初访事项,应由市局办理的,由办公室转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办理。

其他反映非本局及下属部门或人员事项的,能明确有权处理部门的移送有处理权限部门处理;不能明确处理部门的,告知其反映事项非本局职能范围。信访诉求不明确、不清楚的,告知其明确申请请求。

(二)重信重访

信访人对市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信访请求的,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走复查、复核程序。

信访人对市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广东省质监局或东莞市人民政府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向市局提出信访事项的,市局可以启动核查程序进行核查。

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市局不再受理。

(三)一信多投

属于信访人一信多投的信访事项,若之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已转相关科室(单位)处理且未回复的,之后提出的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信访事项转相关科室(单位)一并处理;若之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已转相关科室(单位)处理已回复的,之后提出的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四)正常上访

信访人到市局上访,由局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单位)派人接访处理,并协助相关单位或业务机构到指定的场所做好接访工作。

(五)非正常上访

信访人缠访闹访,不听劝告,严重妨碍局机关工作秩序的,由市局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通报,请公安机关(派出所)尽快派员到场依法处置。

信访事项涉及市局职责范围的到市、省、进京的群体性上访,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洽,相关科室或单位应当派人立即协助做好劝返和教育疏导工作。

二、涉法涉诉类诉求

(一)申请行政许可类

向质监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按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二)申请其他行政业务类

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职责范围内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按照相应的行政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具体行政业务事项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

(三)产品质量申诉类

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申诉调解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产品质量申诉调解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四)复议诉讼类

对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申请事项,引导申请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市局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法定途径:质监系统各级复议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三、举报投诉类诉求

举报违反质监部门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特种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行为的,按照举报处理工作办理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

信访人对属于质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对生产企业等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生产环节或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问题等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局举报投诉中心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信访人对市局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市局法规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诉求决类诉求

申诉求决是指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正常、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三)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五、检举控告类诉求

  检举控告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法定途径:纪检监察部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信访人对市局及其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市局纪检监察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意见建议、业务咨询类请求

对信访人反映的建议、意见及业务咨询等请求,且不属于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等行政程序处理或者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信访渠道办理。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等。

七、信息公开类诉求

申请人向质监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由被申请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答复申请人。

法定途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等。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信函或互联网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