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和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党政组织指挥,部门协同作战,社会广泛参与,紧紧依靠群众,实行科学防治,全面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全民动员、全民参与。普及宣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普及防病知识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部及广东省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明确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总责。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四)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特大疫情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治方案。
(五)快速反应
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做到就地“早、小、严、实”地处理和控制疫情。
(六)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首例确认、疫情分级与管理
(一)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确认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市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判定。
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确认。
首例医学观察病例、非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报请省专家组进行确认。
(二)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市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指本市以外的周边地区或城市出现疫情,或发现输入性密切接触者需进行医学处理的,或市内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病例,但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
重大疫情:指以镇区为单位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重大疫情处理的。
特大疫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镇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三)疫情的分级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分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组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一般疫情以上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疫情分级作出应急响应的决定。
发生一般疫情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指挥决策机构
成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负责协调处理在我市发生的重、特大疫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负责研究决定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防治组、口岸卫生检疫组、后勤保障组、农村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外事组、教育组、交通组等9个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二、领导小组与专家指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及办公室、疾病控制、法制监督、医政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和联络,落实各项具体防治工作。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组、现场救护组、纪检督查组、信息宣传组、健康教育组和后勤保障组。
(二)专家指导小组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
1、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传染科(感染内科)、呼吸科、ICU、放射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病例诊断、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工作。
2、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由流行病学、消毒和卫生监督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收集、报告、分析及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并进行效果评估等。
三、机构职责
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工作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部分 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响应
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指导组提出一般疫情预警动议后,由市卫生局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二、重大疫情响应
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指导组提出重大疫情预警动议后,由市卫生局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三、特大疫情响应
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指导组提出特大疫情预警动议后,由市卫生局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特大疫情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四、结束响应
一般疫情: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出院14天后无新发病例发生,由专家组提议,经市卫生局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大疫情:末例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4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专家组提议,经市卫生局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与发布
一、疫情信息收集和分析
(一)疫情信息收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由市卫生局上报市指挥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病例的有关信息。
(二)疫情信息分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并及时向市卫生局及市指挥部报告。市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疫情发展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疫情防治建议。
二、疫情报告
有关单位按《东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人民群众健康、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重大影响。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做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市直和省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建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二、物资资源保障
医药、化工、医用器械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等物资的生产、销售,满足供应。卫生部门加强与计划、经贸、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将所需物资报生产、供应部门,做好充分储备。商贸流通部门备足食品和生活日用品货源,满足市场供应。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适时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市政府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疫情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全市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职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政策与法制保障
(一)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2003年上半年以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公众因猜疑引起社会恐慌。
(二)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营造良好的疫病防控工作氛围。
(四)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一律实行先免费收治,具体支出渠道为:城市低保家庭中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患者,其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者,其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对其他困难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救治,医疗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定传染病”定性及保险条款理赔规定,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从已报备的条款责任中删除,要保证保险理赔资金充足到位,保证理赔及时迅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赔付。对推诿、搪塞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由保监办依规处理。
六、监督与检查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防治工作实际,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人事部、监察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一)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调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 附 则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镇区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