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公众网站(http://www.dgwsj.gov.cn)上查阅或下载。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本机关公众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非涉密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时间、地点
工作机构: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23281318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五楼
邮政编码:523076
网上申请地址:http://ysq.dg.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公众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东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dg.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本机关将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同时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审查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申请,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其他适当方式提供。
3、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网上申请提交后,请申请人登录http://ysq.dg.gov.cn,凭提交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和申请编号查询申请的最新状态。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制作科室的局分管领导(或被授权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详见《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五)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三、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