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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0-10-08 10:52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1.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证鼠疫疫情发生、流行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的控制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机构

2.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1 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

鼠疫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鼠疫控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府新闻办、外事侨务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交通局、信息中心、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农业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铁路部门、林业局、旅游局、气象局、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东莞军分区后勤部等组成。

2.1.2 镇(区)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

鼠疫发生后,发生地所在的镇(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镇(区)级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镇(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镇(区)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镇(区)级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市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全市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鼠疫应急预警系统;组织鼠疫控制应急演练;组织有关鼠疫控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区)实施鼠疫控制预案。

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时,市卫生局应成立鼠疫控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卫生局应对鼠疫控制指挥机构,卫生局领导担任中心主任。

各镇(区)医院要参照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镇(区)情况,组建镇(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鼠疫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订、修订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镇(区)级医院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3.鼠疫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3.1 监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鼠疫监测方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鼠疫监测技术指导和落实相应的监测计划;各镇(区)医院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具体监测工作。

3.2 定义及确认

3.2.1 动物间鼠疫疫情

3.2.1.1 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动物或其媒介昆虫中分离培养出鼠疫杆菌,或鼠疫监测中检出动物阳性血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3~1997)》。

3.2.1.2 动物间鼠疫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3.2.2 首例病例的诊断和确认

3.2.2.1 鼠疫病例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 15991~1995)》判定。

3.2.2.2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疑似鼠疫病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处理。

3.2.2.3 市首例鼠疫病人必须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确认。

3.2.2.4 非首例病人的诊断,由市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

3.3 预警与预报

3.3.1 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

3.3.1.1 主要宿主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家鼠总密度≥10%,或黄胸鼠密度≥5%、鼠体印鼠客蚤指数≥2.0;

3.3.1.2 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

3.3.1.3 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黄鼠、旱獭等)非法运至本地区;

3.3.1.4 周围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3.3.1.5 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出预警的其它情形。

3.3.2 预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上情况,提出预报。

3.4 分级

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等机构提供的信息,按照鼠疫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级别等建议。

根据鼠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3.4.1 一般(IV级)鼠疫疫情

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3.4.2 较重(III级)鼠疫疫情

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局部腺鼠疫流行,腺鼠疫在1个镇(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3例。

3.4.3 严重(II级)鼠疫疫情

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大流行,在1个镇(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3例以上,且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镇(区);或在1个镇(区)内发生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例。

3.4.4 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

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肺鼠疫大流行, 在1个镇(区)域内,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例及以上;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镇(区)。

4.鼠疫控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启动

鼠疫预测预报发布后或鼠疫疫情发生后,有关地方各级政府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预防、控制的各项紧急措施。

4.1.1 接到发生鼠疫疫情报告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市卫生局要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确认结果和事态发展状况,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4.1.2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预警的级别的建议。

4.1.3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各级政府作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鼠疫控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1.4 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级响应、分工负责、科学有序、统一指挥、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职责,快速、积极、有效、合理地参与鼠疫控制的处理。

4.2 鼠疫控制的分级反应

4.2.1 鼠疫预警的应急反应

4.2.1.1 鼠疫预警的应急反应由镇(区)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疫区处理。

4.2.2 一般(IV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4.2.2.1 市人民政府和各镇(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按要求进行疫区处理。

4.2.2.2 发生鼠间鼠疫时应严密监测宿主动物密度和媒介蚤指数,扩大监测范围,延长监测时间,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灭蚤、灭鼠、再灭蚤等疫区处理。

4.2.2.3 发生鼠间鼠疫的镇(区)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4.2.3 较重(III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4.2.3.1 市人民政府和各镇(区)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按要求进行疫区处理。

4.2.3.2 市卫生局应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动态,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驻莞部队领导机关、检验检疫局,同时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4.2.3.3 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疫区处理。

4.2.3.4 疫区镇(区)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疫区内有国际通航的港口、火车站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4.2.3.5 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疫区实施交通封锁。发生鼠间鼠疫疫区一般可不实施疫区封锁,但应限制生产、生活活动,停止集会、集市和文体活动等有大量人群集中或移动的活动,接触者限制外出。

4.2.4 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4.2.4.1市和镇(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同时相应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鼠疫的发展和蔓延。

4.2.5 未发生鼠疫疫情的地区的响应

未发生鼠疫疫情的地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4.2.5.1 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2.5.2 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2.5.3 开展重点动物、人群、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

4.2.5.4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2.5.5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的工作等。

4.3 结束反应

4.3.1 一般(IV级)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疫区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由市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反应结束。

4.3.2 较重(III级)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疫区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末例腺鼠疫病人治愈出院9天后无新病例发生,由市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反应结束。

4.3.3 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疫区达到灭鼠、灭蚤和环境卫生标准,末例鼠疫病例治愈或死亡经终末消毒,9天后无新病例出现,由省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严重(II级)鼠疫疫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经中央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反应结束。

5. 信息发布

5.1 信息收集

鼠疫疫情信息和相关监测信息,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镇(区)医院收集、分析,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及市镇(区)两级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市卫生局要及时向毗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5.2 发布

鼠疫疫情统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省区域内鼠疫疫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鼠疫疫情。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的鼠疫疫情。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鼠疫疫情处理结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鼠疫控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

7.2 奖励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烈士。

7.3 责任

对在鼠疫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抚恤和补助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鼠疫控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 鼠疫控制应急处置的保障

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鼠疫控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鼠疫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1 鼠疫应急防治队伍

鼠疫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由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军队有关单位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媒介生物控制及消毒、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市卫生局根据需要组建全市鼠疫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和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2 物资、经费保障

8.2.1 物资储备

市卫生、发展和改革、经贸部门联合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市卫生、发展和改革、经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鼠疫控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市卫生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并储备疫情处理需要的消灭药械;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储备药械机构资质的监管;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消毒灭蚤灭鼠、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鼠疫时,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8.2.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当地鼠疫防治的实际,保障鼠疫控制应急基础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鼠疫发生后的有关应急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安排。

8.2.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防治队伍和应急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当地鼠疫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统筹考虑。

8.2.4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2.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鼠疫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鼠疫控制。

9 其他事项

9.1 各镇(区)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级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9.2 制订与解释部门:市卫生局。

9.3 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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