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以及市的有关要求,为做好上级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省卫生计生委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省卫生计生委共调整职权事项14项(详见附件),与我单位有关的对应调整事项为14项,其中:委托8项行政许可事项、1项其他事项;下放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事项。
二、调整事项及落实措施
(一)委托事项
1.事项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市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行行政许可。
按规定纳入我局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局综合监督科
2.事项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市对消毒产品实行行政许可。
按规定纳入我局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局综合监督科
3.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市对省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放射诊疗许可实行行政许可。
按规定纳入我局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局综合监督科
4.事项名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根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市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实行行政许可
按规定纳入我局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局综合监督科
5.事项名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要求,我市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按规定纳入我局权责清单,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局综合监督科
6.事项名称: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省卫生计生委将其许可事项“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调整委托我市实施。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局妇幼健康服务科
7.事项名称: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省卫生计生委将其许可事项“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调整委托我市实施。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医政科(科技教育科)
8. 事项名称: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将其许可事项“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调整委托我市实施。我单位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医政科(科技教育科)、中医科
9. 事项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
省卫生计生委将其许可事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调整委托我市实施。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医政科(科技教育科)、中医科
(二)下放事项
1.事项名称:省卫生城市(县级市)、卫生乡镇(县城)评审。
省卫生计生委将“省卫生城市(县级市)、卫生乡镇(县城)评审”下放由地市实施,省负责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我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爱卫〔2010〕17号)等有关管理办法,对我市省卫生镇开展评审工作,巩固好创卫成果。
责任科室:市爱卫办
2. 事项名称:省卫生村评审
省卫生计生委将“省卫生村评审”下放由地市实施,省负责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我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爱卫〔2010〕17号)等有关管理办法,对我市省卫生村开展评审工作,巩固好创卫成果。
责任科室:市爱卫办
3. 事项名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公示
省卫生计生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公示”下放由地市实施,省负责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我单位按照《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细则(2013版)》(粤爱卫办〔2013〕39号)等有关工作规定,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公司实施公示工作。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确认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市爱卫办
4. 事项名称:县级市(不含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不含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价
省卫生计生委将“县级市(不含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不含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价”下放由地市实施,省负责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我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国家标准 鼠类》(GBT 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国家标准 蚊类》(GBT 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国家标准 蝇类》(GBT 27772-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国家标准 蜚蠊》(GBT 27773-2011)等有关标准和方法,对我市镇街的病媒生物防制效果实施评价工作,巩固好除四害达标成果。
责任科室:市爱卫办
5.事项名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批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批准工作调整下放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省负责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我单位按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该事项办理工作。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疾病预防控制科
附件: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目录
附件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顺序号 |
省府248号令 |
市级承接 单位名称 |
责任科室 |
备注 |
||||
序号 |
类别 |
省级实施 部门 |
省级事项名称 |
处理 决定 |
||||
1 |
63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卫生计生局 |
综合 监督科 |
|
2 |
64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卫生计生局 |
综合 监督科 |
|
3 |
65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放射诊疗许可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卫生计生局 |
综合 监督科 |
|
4 |
66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卫生计生局 |
妇幼健康服务科 |
|
5 |
67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卫生计生局 |
综合 监督科 |
|
6 |
68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卫生计生局 |
医政科(科教科) |
|
7 |
69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
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含中医)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政科、中医科 |
|
8 |
70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卫生计生局 |
医政科(科教科) |
|
9 |
71 |
行政确认 |
省卫生计生委 |
省卫生城市(县级市)、卫生乡镇(县城)评审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市爱卫办 |
|
10 |
72 |
行政确认 |
省卫生计生委 |
省卫生村评审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市爱卫办 |
|
11 |
73 |
行政确认 |
省卫生计生委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公示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市爱卫办 |
|
12 |
74 |
行政确认 |
省卫生计生委 |
县级市(不含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不含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价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市爱卫办 |
|
13 |
75 |
其他 |
省卫生计生委 |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批准工作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卫生计生局 |
疾病预防控制科 |
75 |
14 |
76 |
其他 |
省卫生计生委 |
食品安全企业 标准备案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卫生计生局 |
综合 监督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