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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东莞市XX公司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8-11-21 14:14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31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发来关于核查网店销售净水器产品信息的函。该函反映了东莞市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2018年9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执法人员到东莞市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厂房三楼仓库有智能速热管线饮水机一批。产品外包装及机身均标有生产企业东莞市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收集到智能速热管线饮水机的销售出货单。执法人员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其承认该产品由东莞市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以广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品牌商宣传、销售,该产品未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执法人员掌握了该单位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系列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销售出货单等证据。

【调查与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认定,该单位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责令该单位限期改进,并处罚款人民币7680元整。

【法律分析】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本案中,该单位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该单位的违法情节看,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已查处有销售证据,能查明违法所得。依据《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第149项规定,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后的处罚结果是比较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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