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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办事指南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6-11-24 09:23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受理范围

1.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夫妻双方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根据夫妻双方的户籍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1)夫妻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2)夫妻双方为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3)夫妻双方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4)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且拟按我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镇街(园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育审批材料审核,审核通过者出具《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必要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予以审批: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再生育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验原件,

交复印件

1

1

纸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相关证明可通过内部信息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可免予提交书面材料。

(一)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验原件,

交复印件

1

1

纸质

(二)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验原件,

交复印件

1

1

纸质

(三)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

验原件,

交复印件

1

1

纸质

(四)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交原件

1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怀孕、生育前

受理时限

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法定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承诺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镇街(园区)人口计生卫生局(计生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受理并领取结果的不用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办理审批,出具《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广东省不予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执》。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领取《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或《广东省不予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生育登记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居民生育服务专窗网页(网址:http://syfw.gdwst.gov.cn)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后,选择要办理的再生育审批事项并点击网上申办”,填写申请表单,拍摄并上传办事材料照片,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2.受理。网上接件受理人员对申请人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网上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予以“受理不通过”;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补交补正材料”。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出具《广东省再生育子女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广东省不予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园区)人口计生卫生局(计生办)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广东省再生育子女决定书》或《广东省不予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审批通过后,平台自动向申请人发送领取证件的短信通知。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再生育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镇街(园区)再生育审批办事窗口;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镇街(园区)

办公地址

对外咨询电话

莞城街道

东莞市莞城街道高第街1号市民广场南楼2号办事大厅2123号窗口

22106533

石龙镇

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裕兴路政府广场石龙镇综合服务中心8号窗口

86117500

86116103

虎门镇

虎门镇虎门大道305号富民商务中心15C23-24号窗口

88729034

88729055

东城街道

东莞市东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一楼(15号、16号窗口)

23328666-1015

万江街道

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墟徐屋街10号万江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卫计业务窗口

22288831

南城街道

东莞市南城街道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31楼办事大厅

22413009

中堂镇

中堂镇新兴路59号中堂镇综合服务中心

88129722

望牛墩镇

望牛墩镇金牛路2601望牛墩镇综合服务中心一楼(13号、14号窗口)

81318190

麻涌镇

麻涌镇麻涌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一楼办事大厅9、10号窗口

81903303

石碣镇

石碣镇政文西路4号石碣镇综合服务中心

86636133

镇高龙大道西2号高镇公用大楼高镇综合服务中心

81131130

81131129

洪梅镇

洪梅镇中兴路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号窗口

88841381

镇花园大街1号综合服务中心一楼25窗口

81332176

厚街镇

厚街镇人民政府大院办公楼厚街镇计卫局

85581081

沙田镇

东莞市沙田镇综合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10号窗口

81262029

长安镇

长安镇德政中路218311

85531690

寮步镇

寮步镇香市路1号综合执法大楼一楼

83308210 83308201

大岭山镇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大道368号大岭山镇综合服务中心

89323013

89323015

大朗镇

大朗镇银朗南路2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8号窗口

82816162

黄江镇

黄江镇西进路23号综合服务中心

87699333-8206

樟木头镇

樟木头镇东深路南博广场二楼综合服务中心9号窗口

87719967

凤岗镇

政通路3号商会大厦二楼

87699203

塘厦镇

东莞市塘厦镇爱民街3

87725111

谢岗镇

谢岗镇人民政府大楼二楼计生办

87761571

清溪镇

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299号综合服务中心

82664975

常平镇

常平镇中元街61

83551171

桥头镇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一楼桥头镇计卫局

83452909

横沥镇

东莞市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中心

83722815

东坑镇

东坑镇地址改为东坑镇政府南楼一楼综合服务中心1-2窗口

83381281

企石镇

企石镇湖滨路政务服务中心

88077023

石排镇

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497号政务服务中心6号窗口

81701877

86555118

茶山镇

东莞市茶山镇站前路2号茶山镇人民政府201

86641626

松山湖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市民中心54号窗口

22891031

2.网上办理网址

http://syfw.gdwst.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咨询: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网上查询:http://syfw.gdwst.gov.cn

2.投诉: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或递交材料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769-23281111(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2345(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

网址:http://www.dgwsj.gov.cn/(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http://wz.sun0769.com/(东莞阳光网“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

窗口: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办(邮政编码:523076

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信访接访大厅内)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0769-22831370,0769-22831359

行政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东城区东宝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0769-86101029

1:再生育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图


2:再生育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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