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东凤岗)应急执行催告〔2019〕Z2号
东莞市凤岗永旺玻璃器皿商店 :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前将罚款 人民币伍万 元(大写),加处罚款 人民币伍万 元(大写),(合计: 人民币拾万 元)缴至指定银行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 。
□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 。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 5 月 5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
主办单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东莞市东城八一路1号机关二号大院 | |||
公安备案号:44190002002048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0 ICP证号:粤ICP备1101275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