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东东城)应急执行催告〔2019〕W001号
王家湘(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010054515) :
本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东东城)安监罚〔2018〕 W002号 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前将罚款 拾贰万壹仟玖佰叁拾元(大写),加处罚款 零 元(大写),(合计: 拾贰万壹仟玖佰叁拾 元)缴至 东莞市可收缴行政处罚罚款的银行 。
□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 。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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