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东岭)应急罚〔2019〕008号
被处罚单位:贺金喜(身份证号码:43262219660125874, 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洞下村8组47号)
地 址: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洞下村8组47号,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村停车场后面,邮政编码: 5238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金喜 职务:包工头 联系电话:1802526467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8月24日18时许,位于大岭山镇马蹄岗村南门巷1号一在建房屋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人死亡事故。一人在吊铁过程中高处坠落身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该事故是由于作业人员临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足、使用不安全简易吊具而导致发生的,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工头贺金喜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该事故中贺金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设置有效的安全立网和防护栏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检查记录》;4、大岭山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4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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