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东岭)应急罚〔2019〕012号
被处罚单位:阜南县新山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黄岗镇黄岗村 邮政编码: 2363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春道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5178196222(杨梅,监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6月22日,在东莞市G94(11)莞佛高速公路西行大岭山服务区加油站路段发生一宗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碰撞行人,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阜南县新山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党会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没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没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阜南县新山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车辆鉴定检测资料;3、死亡证明、4、大岭山镇“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5、汽车挂靠协议书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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