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街道“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_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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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街道“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9-05-10 17:44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18年8月15日15时56分,在东莞市东城区石井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自行车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东城街道党委委员尹志岗任组长,东城交警大队、东城安监分局、东城公安分局、东城监察室、东城总工会、东城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东城街道“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发函邀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参加调查组。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周保卫,身份证号:******,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5250P26E8M,车辆识别代码:LZW2CD49BB018136,注册日期:2011年11月0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15505KG,住址:湖南省嘉禾县石桥镇官田村4组19号,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为每座位1万元×3座,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经核查,车辆已于2017年11月1日注销《道路运输证》,此后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三年来共有过9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9次。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2、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支配人为何日文与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属合作关系,双方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只是通过口头协定合作,车辆主要用于到各交警大队停车场拉报废车辆到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份拉了四车货和8月份出事当天拉了六车货,没有用作其它用途。运输费用按照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价目表每月以现金结算,2018年8月15日到松山湖交通大队停车场拉报废车的费用大约为450元。

3、无号牌两轮自行车所有人:黎何根(本次事故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小享梁厦北路七巷7号。

(二)事故车辆人员相关情况

1、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何日文,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陶岭乡田心村3组,驾驶证号码:432928196803115915,档案编号:431100318610,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3年8月12日,有效期至2021年8月12日,准驾车型:A2,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何日文近三年来共有10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10次。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检验,检验结果为0mg/ml,没有涉嫌酒后驾驶。经查,2018年3月起,何日文向陈水芳购买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用于自主经营跑业务,并与陈水芳签订转让协议。

2、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周保卫,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湖南省嘉禾县石桥镇官田村4组19号。

3、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第二手车主:陈水芳,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湖南省嘉禾县坦坪乡长溪村8组24号。

4、无号牌两轮自行车驾驶人:黎何根(本次事故死者),男,1950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小享梁厦北路七巷7号。

(三)肇事车辆所有人关系情况

湘L68102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显示涉事车辆所有人为:周保卫,实际支配人为何日文。2011年12月22日陈水芳向周保卫购买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3月14日何日文向陈水芳购买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书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3月14日起,湘L68102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支配人为何日文。该车未按规定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

(四)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湘L68102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湘L68102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及转向系功能有效;左后组合灯灯具早期缺失,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余灯具功能有效。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实车与注册登记及合格证的技术参数数据对比结论:(1)轮胎规格相符;(2)第二轴钢板相符;(3)外廓尺寸相符;(4)货厢内部尺寸相符,不存在擅自改装增高车厢栏板超载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

2、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对无号牌两轮自行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无号牌两轮自行车的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未见异常。

(五)肇事车入户和年审情况

事故调查组前往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东莞市永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惠州市丽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调查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入户和年审情况。经查,该车于2011年11月2日由周保卫在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审验入户。 2016年9月在东莞市永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在惠州市丽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车辆查验合格年审。经查阅复印该车入户和年审的有关档案资料,调取该车辆在检测线安全检测、查验的相片,查实该车在入户和年审时均使用原装标准车厢。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东莞市永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惠州市丽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对该车办理入户和年审,已依法依规履行了工作职责。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8年8月15日15时56分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蓢基湖一路路呈南北走向,中间有双黄实线隔离,十字交叉路口,蓢基湖一路为沥青路面。道路双向宽度为14米,单向两车道,每车道3.2米-3.5米,路口为平面交汇,蓢基湖一路路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宽1.7-4.5米。事发路段路口处设有人行横道。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朝西、莞城方向,车尾朝东、寮步方向。无号牌两轮自行车移动至路侧,车头朝东、车尾朝西。

4、车辆痕迹。(1)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护杠底部右侧见碰痕,由右往左54-61CM;(2)无号牌两轮自行车,该车右侧脚踏变形,后挡泥板上见红色油漆附着,高43CM,由后往前22-30CM。

5、路面痕迹。以石井路口西北侧安全岛往西导流线端为基准点,西侧路基为基准线。在未到人行横道前有一死者鞋子,距基准点1760CM,基准线550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8月15日下午,何日文驾驶湘L68102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厢式货车到东莞市松山湖交警大队拉了四辆报废小车到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区,卸货后准备驾车回蓢基湖停车处。15时55分,何日文驾驶湘L68102号货车沿蓢基湖一路(该路段禁止4.5吨以上货车通行)从莞温路方向往莞樟路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市石井路口停止待行,在启动车辆右转弯过程中,与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由黎何根骑行的无号牌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黎何根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没有监控视频,确认事故发生的经过。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2018年8月15日16时10分,东城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当事人何日文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东城区石井路口,其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自行车碰撞,造成有人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大队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事故处理民警、路面巡逻警力和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2018年16时20分左右东华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经东华医院医护人员确认,黎何根已当场死亡。2018年16时13分,东城交警大队当日值班副中队长叶汉辉带领民警谭汉兴、廖志明,辅警徐庆林、叶志钊等人赶往现场,于16时21分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划定现场警戒区、疏导交通、协助抢救、进行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等)。现场道路于当日17时40分恢复交通。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现象。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医院等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于2018年9月13日对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何日文、黎何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黎何根家属对事故责任存在异议,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 2018年10月8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东城交警大队的第4419361201800001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公正,维持东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死者尸体已于9月2日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黎何根,男,68岁,广东省东莞市万江人。

2、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何日文,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黎何根,驾驶非机动车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根据交通部门意见,东城街道“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涉事车辆湘L68102号重型厢式货车不是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不是在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中发生事故,经调查认定,东城街道“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何日文驾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2、黎何根, 驾驶非机动车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二)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根据交警部门意见,何日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何日文在此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2、黎何根,本次事故的死者,鉴于其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鉴于何日文所驾驶的车辆湘L68102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涉嫌存在非法营运,建议由交通部门对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长期雇佣湘L68102车辆及何日文非法营运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加强对货车司机驾驶员及车辆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各运输企业和车主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落实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督促买卖双方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层层落实责任。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车主要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完善交通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完善辖区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信号及交通监控设备,排查交通安全隐患,积极向上级镇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及时消除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各种因素。事发路口中心行人和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通行的现象常有发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在路口前增设醒目的交通指示标志,增派工作人员维护路口交通秩序。增加划设地面路口车道停止线、警示标志牌、爆闪灯,增设路口减速带等交通设施,以降低该路段车辆的行驶速度,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大货车冲禁区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进入禁区、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交警部门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深入各学校、村、社区、工厂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严格按照“五进六上”通过网络、微信等新兴媒体大力宣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曝光交通违法案例。完善发挥好农村交通劝导站的交通安全宣传、农村交通管理的功能,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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