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锦厦“12·2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_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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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锦厦“12·2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9-05-09 17:24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18年12月27日11时40分,在S358省道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明州百货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邵鹏驾驶粤BEK862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在省道S358(虎门往深圳方向)行驶至明州百货路段时,往右变道,与同向行驶由陈就东驾驶,搭载乘客陈转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就东、陈转受伤。2018年12月30日,陈就东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7日成立了以长安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为组长,长安镇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安监分局、交通分局、监察室、总工会、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有关人员参加的长安镇锦厦“12·2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有关单位、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 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

(1)品牌型号:东风牌DFL1160BX18,车辆识别代码:LGAX2A137G1023722,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所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黄龙货运服务部,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皋平路2号A栋102。使用性质:货运。其道路运输证号为粤交运管深字002789682号,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

(2)车辆购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0560003900531382779,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18日0时起至2019年10月17日24时止)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0560003900531382769,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18日0时起至2019年10月17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责任限额为2座×10万元/座。

(3)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核定载人数为3人,总质量为15600kg,整备质量为5435kg,核定载质量9970kg。事故后经查,该车总重为7470kg,无超载。

(4)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近两年共有4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4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8次,年审至2019年10月31日,有1条事故记录,为本次事故,机动车状态为事故未处理。

(5)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该事故车辆经路试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右前雾灯、左后雾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6)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EK862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意见:粤BEK862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7km/h。

(7)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无拼装、改装嫌疑。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

(1)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品牌型号:建设牌,车架号:找不到车架号,无法拓印,电机号:CN48V160919LW60217,所有人:陈就东。

(2)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建设牌二轮电动车进行检验鉴定,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该事故车辆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中的主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3)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意见:受检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

1.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邵鹏,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赤壁市蒲圻城西路174号。

邵鹏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8月5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5日,符合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条件。经查,邵鹏,2016年至今有9条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罚款9次,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邵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422302197912190013,住址:湖北省赤壁市蒲圻城西路174号,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发证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1日。

经交警部门抽取邵鹏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经交警部门对邵鹏的尿液进行现场毒品快速诊断检测板检测,其结果呈阴性。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陈就东,男,汉族,1947年10月28日出生,香港人,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乘客:陈转,女,汉族,1948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东路32号二楼1号。

(三)涉事单位情况

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属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黄龙货运服务部所有,该单位于2016年09月21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92440300MA5DLD2C9B,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皋平路2号A栋102,经营者:邵鹏。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黄龙货运服务部于2016年10月18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7524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7日。

经查,该单位名下车辆经公安网和调查查询共有 2辆,其中,事故未处理1辆,状态正常1辆。有关车辆的交通违法、事故、检验情况如下:

(1)粤B5T09G轻型厢式货车,近两年共有2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3次,年审至2019年06月30日,无事故记录,机动车状态为正常。

(2)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近两年共有4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4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8次,年审至2019年10月31日,有1条事故记录,机动车状态为事故未处理,该单位委托深圳市首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辆安装、上线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上线情况正常。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11时40分,晴天,白天,视线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在S358省道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明洲批发中心路段,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地面干燥,道路平直,路面完好,呈东西走向,道路双向十车道,单向路宽19.7米,限速80公里,中间设有水泥护栏、路侧有铁制护栏、有减速让行标志、人行横道标志,事故路段道路两侧均无车辆停放。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货运车辆运行状态情况。12月27日11时40分许,邵鹏驾驶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从深圳出发经长安乌沙去长安涌头送货,沿S358省道由虎门往深圳方向行驶至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明洲批发中心路段发生事故。

4.对现场碰撞痕迹鉴定。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是否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过接触、碰撞进行检验,得到如下意见:事发时粤BEK862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南右驾行驶过程中,其右侧后部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前部(含乙车乘员)发生接触、刮碰可以成立。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2月27日11时40分,邵鹏驾驶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沿限速为80KM/h的S358省道从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S358省道长安镇锦厦明洲批发中心路段时,右转变道往一龙路方向行驶,导致该车右侧与没戴安全头盔无证的陈就东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陈就东和电动车乘客陈转倒地受伤及两车辆损坏。2018年12月30日,陈就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12月27日11时43分,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值班室接匿名报警,称在S358省道长安镇锦厦明洲批发中心路段发生一起一号牌为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14时30分,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副大队长陈茂森、中队长刘松枝带领值班民警杜明景、陈顺河出警。

15时06分,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

15时40分,事故现场勘查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善后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组织警力查清了死者的真实身份,并且联系到死者陈就东的直系亲属,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正组织人员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陈就东,男,1947年10月28日出生,香港人,系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委托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室对陈就东的尸体进行死亡原因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被鉴定人陈就东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失死亡。

伤者陈转,女,汉族,1948年5月16日出生,东莞人,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乘客,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委托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室对陈转的伤情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陈转身体之损伤达轻伤二级。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当事人邵鹏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变更车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当事人陈就东没有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黄龙货运服务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约束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的行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交警部门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邵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就东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长安镇锦厦“12·27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黄龙货运服务部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黄龙货运服务部,作为涉事货车的所属单位,该单位的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肇事车辆驾驶人邵鹏是该单位的唯一经营者,已对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记录仪,已完成车辆GPS监控记录台账。但是,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未制定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2.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在长安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认真贯彻落实预防货运车辆安全事故的系列工作部署,严厉打击货运车辆各种违法行为。经统计,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已开展“全市交通秩序大整治统一行动”、“全国省道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整治泥头车专项行动”、“农村面包车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酒驾毒驾全市统一行动”、“缉查布控专项行动”等各类联合行动共113次,出动执法力量2260人次,查处违法行为12442宗,查处违法车辆1339辆,其中轻型货车95辆,中型货车20辆,重型车辆62辆,泥头车55辆。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长安镇“12·2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邵鹏,作为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变更车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2019年1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邵鹏进行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就东,作为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驾驶人,没有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三)其他建议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黄龙货运服务部,作为粤BEK862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所属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该单位的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其唯一经营者邵鹏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已被刑事拘留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暂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积极联合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客货运输企业、站场的监管,推动其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责任书,推动其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和台账,落实企业各级负责人责任,确保隐患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检查,重点排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情况、驾驶人资格;排查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和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排查动态监控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落实专人加强实时监控;三是督促企业强化对驾驶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加强路面巡逻管控,采取定点设卡和巡逻检查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特别是重型货车、牵引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各类问题,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提示,提醒广大专职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三)交通部门要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一是严格落实监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企业内部实施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监控工作内容及流程、违法违规行为的闭环处理,做好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终端设备和平台维护,切实提高动态监控系统的应用能力,真正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车辆不停,监控不断”。二是加强监控设备排查整改。各有关企业对通报的轨迹完整率低的车辆,要做好问题车辆排查整改,对反复出现轨迹完整率低的车辆要及时检修或更换设备,对不能保持实时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输任务。三是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监管。要加强对运营车辆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运行行为,切实做好对违规行为的事后跟踪处理工作,完善相关台账记录。对故意屏蔽信号等逃避监控的行为、对监控不力形同虚设的监控平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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