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45503/2019-1285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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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道滘镇 发文日期:2019-04-02 10:05 - 名称:
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 文号:东道府〔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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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道滘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道滘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镇对优质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力,吸引更多符合我镇产业导向,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优质产业项目、总部企业落户,助推道滘城市品质提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赶超突围,根据《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18〕73号)、《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18〕7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全镇招商引资奖励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初定后,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条 经镇班子联席会议审定的奖励,由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会同镇财政分局及商务局、工信科局、土地统筹与城市更新办等部门,落实奖励工作。
第三章 资金安排及管理
第四条 设立“镇促进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金额为1000万元/年),由镇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如当年有资金剩余则转入下一年。奖励资金按申请先后顺序拨付,超出该年1000万元金额部分顺延到下一年度再拨付,有效期内资金用完即止。
第五条 经镇班子联席会议批准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镇财政分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监督。
第四章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从事产业园区运营的综合运营商、促进产业项目落户的项目引荐人以及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房地产、酒店等商业项目的运营商及引荐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畴。
第六条 综合运营商
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园区运营经验,使用存量载体资源(包括租赁土地、厂房或收购兼并存量土地、厂房),规划建设产业园区,招引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落户;园区内落户企业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道滘范围内,综合财政贡献达到我镇财政贡献标准(具体标准详见本办法第五章),并满足相应认定条件的综合运营商。
第七条 项目引荐人
通过各种渠道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引荐落户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及团队。
我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落户我镇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及其决策者,园区综合运营商,以及经审批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属于项目引荐人的奖励范畴。
第八条 总部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种类型。
第五章 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园区综合运营商认定的基本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所引进的项目需符合道滘产业发展导向。
(二)具备相应的经验。具备不少于3年的园区运营经验。
(三)具有较大的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园区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
2.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四)具有较强投资产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园区所有进驻企业的平均投资强度(园区所有进驻企业投资总额/园区总占地面积)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亩;
2.年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亩;
(五)具有较好财政效益。园区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须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亩(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在我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下同)。
第十条 项目引荐人认定的基本条件。项目引荐人必须于项目达成落户意向前在镇投资服务中心完成登记备案,同时所引荐的项目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道滘产业发展导向。
(二)具有较大投资规模。引荐落户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强投资产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亩;
2.年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亩。
(四)具有较好财政效益。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须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亩。
项目引荐人所引荐的项目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并签订正式的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后,方属引荐成功。
在此基础上,综合运营商投建的园区以及项目引荐人所引荐的项目,均须具有较低的能耗排放。即项目或园区建成投产后,其产出能效(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须优于我市相应行业的增量准入评价值;同时须符合有关能效政策规定和环保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条件
1.在我镇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镇汇总纳税,符合市、镇产业发展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2.在我镇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来自本镇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在我镇的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五大领域十大重点新兴产业,可放宽至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二级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
(3)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
(4)商贸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
(5)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7)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条件
职能型总部主要包括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三种类型。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我镇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括我镇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门总部职能的企业。其中:
1.属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我镇每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
2.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我镇每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3.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新迁入或落户项目
新迁入项目承诺注册迁入次年或新落户项目承诺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在我镇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等不低于我镇总部企业相应认定条件的,新迁入项目可于迁入当年起、新落户项目可于建成投产后当年起,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综合运营商、项目引荐人、总部企业认定的申报,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园区综合运营商
1.园区综合运营商申请表、园区情况说明及建设可行性报告;
2.园区综合运营商申请方的有关情况;
3.进驻园区的有关企业情况;
4.符合《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范本)》及《道滘镇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范本)》有关要求的投资协议。
(二)项目引荐人
1.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2.所引荐项目投资主体在道滘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引荐人为团队的,需提交该项目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总部企业认定
1.在我镇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我镇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有关情况;
3.在我镇汇总营业收入、汇总纳税的有关情况。
申请认定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研发来源、研发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合规性审查。镇投资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并征询镇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认定。镇投资服务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镇有关部门意见,形成推荐意见后报镇班子联席会议认定。
第七章 奖励内容
第十五条 综合运营奖励。经认定的园区综合运营商所投建的园区,自投产后第2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的3年内,若当年用地亩均财政贡献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亩标准的,该年每亩一次性奖励0.5万元。3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本奖励仅奖励给从事园区实际运营的园区综合运营商,若物业权属方自行从事运营,则奖励给物业权属方;若物业权属方将物业出租或转让,则奖励给承租或受让的实际运营方。
园区综合运营商在首年达到上述亩均财政贡献标准,并承诺未来2年均达到上述亩均财政贡献标准的,可申请逐年兑付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引荐人奖励
引荐符合认定条件的产业项目,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项目实际投资额仅以固定投资计算,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投资)1‰的比例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外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按人民币同期汇率折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引荐达到市特大项目标准的产业项目落户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具体的奖励标准。
项目引荐人在项目达产后,首年用地年亩均财政贡献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亩标准的,可一次性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奖励
(一)新迁入落户奖励。鼓励镇外的国内A股优质上市企业、大企业集团、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我镇设立综合性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对新迁入、落户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迁入、落户的职能型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本土企业认定奖励。本镇企业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二个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其在我镇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每年实际缴纳且合并到我镇统计的综合财政贡献,按在我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每年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三)领军企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
本办法所确定的总部企业奖励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号)的配套补充,达到我镇认定标准但未达到市奖励标准的,按本办法奖励;达到市认定标准的,按市相应办法奖励。不重复累计奖励。
第八章 奖励申请、审查及兑付
第十八条 奖励申请。镇投资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在道滘镇公众信息网发布申请指南,原则上每年度上下半年各一次集中接受申报。申请主体需先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通过相应认定,并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提供相应的纳税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拨付审查。镇投资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镇投资服务中心在道滘镇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镇投资服务中心提出。镇投资服务中心应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奖励兑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申请主体兑付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与东莞市及我镇其他政策并行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奖励或资助、补贴的项目,10年内不得将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出道滘镇,否则应在项目迁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回所获得的扶持资金。如企业不履行此约定,我镇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在申报时须在申报材料中书面进行上述承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营业务、生产活动、技术研发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产等)的,项目所属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镇投资服务中心报告。发生相关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已认定的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本办法奖励,并视情况追回已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可视情节轻重采用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超出本办法范围,产业带动作用特别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由镇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报请镇班子联席会议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另行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原《关于印发<道滘镇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东道府办〔201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