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 《东莞市凤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分社))。
二、管理机构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定以下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方案以及重要的产权变更总体方案、经联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经济社(分社)3000万元以上借入款项或者担保等事项。
(二)明确规定以下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经联社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下同)、经济社(分社)3000万元以下借入款项、20万元以上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
(三)增加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决定出资额经联社200万元以下、经济社(分社)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经联社200万元以下、经济社(分社)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5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5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四)股东分红方面,从原来规定增加股东分红“必须同时满足8个条件”精简为4个: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当期收益增长、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市次发达村等条件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
(五)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提出新要求:应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审核人由集体的财经干部、驻组(分社)干部、会计(会计主管)等与集体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人员担任。审批开支单据前对单据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再报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审核人审核开支单据无误后,按照现金使用范围审核单据是否可以现金支付,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的集体所有开支均应转账结算。
集体开支单据审核具体按照《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开支单据审核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修改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的说明:
大额和重要资产是指出售或转让资产原值经联社200万元以上、经济社(分社)50万元以上。
大额应收款减免是指经联社对一单位年减免额或一年减免额20万元以上的减免,经济社(分社)对一单位年减免额或一年减免额5万元以上的减免。
大额项目投资是指经联社单项额度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济社(分社)单项额度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是指单项额度50万元的以上开支。
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是指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
大额借出款项是指20万元以上的公款借出。
资产评估相关事项具体按照本细则第52条执行。
(七)修改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以下所指资产包括土地资源,且土地资源不论面积大小都应评估):
(一)集体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原值200万元以上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原值200万元以上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八)调整土地款分配,增强村民的获得感。从原来提倡“不直接分配”,调整为允许“分三留七”: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由于我市规定土地款纳入专户管理、不作为经营收入核算,在制度上明确“分三留七”,既可将迫于不分钱就征不了地、暗地里分一笔的“潜规则”变为“明规则”,同时也不会因为分三成而造成收不抵支村的增加。
四、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莞市凤岗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凤府[2010]16号)同时废止。
凤岗镇农林水务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