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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涉水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8-08-16 09:40           来源: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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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涉水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规章的重要举措,对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湖保护力度,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镇采取铁腕治污、不断强化涉水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涉水违法行为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和团伙化等特点,依法查处的难度也随之加大,新形势下对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水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河湖水体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提高群众举报涉水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河湖保护社会氛围,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举报线索范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进行举报。

(三)举报要求。举报涉水违法行为实行实名举报,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并配合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照片和录像、文字资料等相关线索及证据。

(四)奖励标准。提供涉水违法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举报线索内容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最高5万元。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负有治水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的举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单位移送、转送水务部门或者镇河长办的举报;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被负有治水职责单位知悉,正在处理过程中,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仅反映涉水违法现象但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未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六)奖励遵循的原则。对同一涉水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的涉水违法行为被查处结案后,再次涉嫌涉水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按照一案一奖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七)举报办理程序。由镇河长办接受公众举报,并根据职能分工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结束或行政处罚结案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镇河长办,由镇河长办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向举报人通报处理情况。

(八)举报人领取奖励时限。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15个工作日内到镇河长办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九)保护举报人的权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纪律,对举报人信息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十)解释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由镇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情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三、相关工作建议

(一)要提高认识。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全民参与的涉水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解决复杂水问题的一项重要抓手。

(二)要积极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是在中央和省统一部署下建立起来的,是中央、省、市重点督办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要以主人翁的心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水环境保护工作,共同解决好河湖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切实担起责任、齐抓共管、协力配合共同保护好身边的河湖等水体。

(三)要形成合力。治水困难,归根到底是没有形成工作合力,没有形成有效的统筹协作。要彻底解决复杂的水问题,必须全面推行河长制,最大限度整合社会各界的资源和力量,形成最大合力,才能实现我镇水环境的根本性好转。

(四)要强化宣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保障河长制有效实施、水生态环境切实改善的关键所在,要大力宣传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河湖保护的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要实现“全民监督、全民共治”,夯实全面推行河长制、齐打河湖保卫战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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