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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8-06-29 16:50           来源: 凤岗镇人民政府 作者: 【字体:   打印

2018年6月25日,凤岗镇人民政府印发《凤岗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作了重要指示,亲自发起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镇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在组织机构、动员部署、建章立制、宣传发动、线索摸排、打击成效等六方面狠抓落实,全力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经过前阶段的努力,我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相对其他镇街而言,我镇收集到的线索质量不够高、取得的成果不够多,群众参与举报热情不够高。

为切实做好我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提升专项斗争举报线索质量,完善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保护措施,着力解决群众不懂举报、不愿举报、不敢举报的问题,坚定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决心,鼓励支持人民群众举报更多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围绕扫黑除恶群众举报的举报形式、举报内容、举报标准、举报原则、奖励条件、举报要求等十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一)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举报。

(二)举报线索范围。主要是中央、省、市确定的十类突出黑恶犯罪行为以及其他黑恶势力。

(三)奖励标准。对举报线索内容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并移送起诉的,奖励3000至20万元。

(四)举报需遵循的原则。举报人直接向凤岗镇扫黑除恶办公室或凤岗镇相关部门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不予奖励的范围。举报的线索,已被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实或正在侦查的;举报人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域相关部门或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义务人,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同案犯检举的;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六)资金来源及审批程序。奖励资金由凤岗镇人民政府提供,由镇委政法办根据镇扫黑除恶办公室的认定向镇财政申请并发放,发放举报奖金秘密进行。

(七)是否获得举报奖励的说明。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由镇扫黑除恶办公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八)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时限。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解释权、试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由凤岗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专项斗争结束。

三、相关工作建议

(一)要提高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因此,必须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好。

(二)要积极落实。自中央、省、市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镇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在市扫黑办的正确指导下,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健全制度,精准发力,有效推进我镇扫黑恶专项斗争,为3年周期的专项斗争奠定了扎实基础。下来,要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继续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三)要形成合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要加强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综合治理,协调推动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合力,确保取得成果。

(四)要强化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营造专项斗争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人人喊打的法治环境,并将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发挥举报奖励的激励作用,落实保护措施,切实解决群众“不会举报、不愿举报、不敢举报”等问题。

政策文件:凤岗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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