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石排镇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排镇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排镇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镇财政预算安排,2019年到2020年共安排2800万元,用于促进我镇旅游文化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打造旅游文化体育品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镇旅游文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镇旅游文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旅游办”)承担,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扶持和奖励;
(二)对文化精品、文化团体、新闻出版、文化专项的扶持和奖励;
(三)对粤剧曲艺的扶持和奖励;
(四)对外宣工作、获奖新闻作品的奖励;
(五)对体育工作的扶持和奖励;
(六)对促进旅游文化体育发展工作的扶持。
第六条 同一个旅游文化体育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可按最高标准申请扶持奖励。单个项目获得发展资金扶持、奖励的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我镇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文化体育项目,其扶持和奖励的标准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必须是我镇从事旅游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是指我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个人指石排镇户籍人员或最近在石排连续工作生活两年或以上的非石排镇户籍人员。代表石排镇参加竞技比赛获奖的非石排镇户籍人员也可参与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实行定期受理,原则上每半年受理一次,镇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对应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旅游相关项目(详见附件1)由镇旅游办负责,文化相关项目(详见附件2、3)由镇文广中心负责,宣传相关项目(详见附件4)由镇宣教文体局负责,体育相关项目(详见附件5)由镇体育管理中心负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项目初审:镇相关主管部门按项目类别接受申报,根据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需征求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包括:镇宣教文体局、旅游办、财政分局、文广中心、体育管理中心)的意见;
(三)项目复核:经初审同意的项目需报镇旅游办备案,并在镇政府网站等平台上公示10天或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镇旅游办协调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四)资金下达:根据公示情况或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批复意见,下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对于被镇委、镇政府确定的旅游文化体育相关专项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金使用额度。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项目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的有关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由镇宣教文体局、旅游办、文广中心、体育管理中心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镇财政部门按照镇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管理。镇审计部门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相关报告应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问责制,对在资金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镇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依照《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领导小组责成相关监管部门终止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的;
(四)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中造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旅游文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此前由镇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由领导小组商议后再补充完善。
附件:1. 石排镇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2. 石排镇文化精品、文化团体、新闻出版、文化专
项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3. 石排镇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4. 石排镇外宣工作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5. 石排镇体育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1
石排镇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镇旅游办负责组织开展旅游项目申报与评审,指导补助项目实施,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各村(社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二)石排镇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镇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公共服务配套、旅游主题活动开展、旅游宣传推广项目、旅游品牌创建、旅游纪念品开发、发展绩效奖励、金牌农家乐奖励、特色美食奖励、民宿发展奖励等。
第四条 镇委、镇政府的年度重点旅游项目及相关工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给予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镇内重点旅游项目(塘尾古村落、云岗古寺、燕岭古采石场遗址公园、鲤鱼洲等)的景观及服务质量提升;
(二)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全镇散客集散平台、旅游咨询服务平台、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道路标识系统、景观质量提升、展览馆策展等。
(三)旅游品牌创建:对申报创建全国、省、市旅游名镇、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等,给予创建扶持资金。
(四)旅游主题活动:镇级主办或承接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旅游主题活动,村级主办且由镇级相关部门指导的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五)旅游宣传推广项目:在市内外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介,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以及境外主要客源地举办的旅游交易展会,及其他有助于提升本镇旅游形象的旅游营销推介活动。
(六)旅游发展规划修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全镇旅游发展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促使旅游发展工作符合市、镇总体发展要求。
第五条 红石山展览馆建设。以1500万元为预算额度推进红石山展览馆建设工作,建筑风格与红石山遗址公园相契合,主要展现石排红石文化特色。建成后,围绕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经济发展成果、城市面貌更新等内容策划大型专题展览,完善本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旅游服务产品,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第六条 旅游项目建设。对经镇旅游办备案同意并由各村实施的景区(点)建设,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景观质量提升、配套服务完善等资金投入,按10%给予补助,单个补助最高20万元。
第七条 旅游品牌奖励。
(一)旅游景区品牌。新评定国家3A级旅游景区,按创建经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评定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以上,按创建经费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旅游特色品牌。首次被评为全国、省、市“旅游特色名村、旅游示范点”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若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国家、省、市开展新的旅游评定品牌,奖励按此标准施行。
(三)旅游商品品牌。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的,奖励6万元;获得国家级银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铜奖的,奖励4万元。获得省级金奖的,奖励4万元;获得省级银奖的,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铜奖的,奖励2万元。获得市级金奖的,奖励2万元;获得市级银奖的,奖励1万元;获得市级铜奖的,奖励0.5万元。一种商品若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第八条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客源招徕奖励,鼓励景区(点)积极开展业务,全年招徕游客在10万人次以上的景区(以售票为准),按前三名给予奖励,分别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九条 金牌农家乐奖励。鼓励村民利用各类乡村资源、良好的生态景观和民俗文化等,为游客提供以农事体验为特色的,如观光、住宿、餐饮、娱乐、运动、采购、休闲等服务,经营总体水平较高,经营效益好,服务质量一流的家庭经营实体。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金牌农家乐评审中,被评为全国、省、市“金牌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若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条 特色美食奖励。鼓励发掘特色美食,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美食评审中,被评为全国、省、市“特色美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若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民宿发展奖励。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旅游民宿,通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对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正规备案、证照齐全并正常营业的精品民宿,按客房面积500m2以下、500m2至1000m2、1000m2至2000m2、2000m2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
(一)石排镇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概况、申报项目综述及实施方案;
(三)项目辅助证明材料:有关通知文件、所需批复文件、工程合同、建设方案、正规发票等有关材料。
附件2
石排镇文化精品、文化团体、新闻出版、
文化专项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及其它民俗活动的扶持措施
第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及其它民俗活动扶持的范围包括:获评为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坑明德醒狮团队、康王宝诞及其它民俗文化活动。专项扶持资金按“活动启动前拨付一半,活动圆满完成后拨付一半”的原则进行操作。
(一)对中坑明德醒狮团队的扶持
每年拨付30万元作为该团体的日常排演活动经费、物料购置、指导经费等,以后视实际效果再确定扶持经费额度。醒狮团队仍以“明德醒狮”命名,由中坑村完善醒狮团的管理架构和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指定一名“两委”干部负责醒狮团队的运作。中坑村要加强醒狮团队的日常管理、排演指导、新作创编和市场推广等工作,积极承接镇级安排的送演任务,并组织开展重大节庆日的公益演出活动。外出参加比赛演出并获得荣誉的,可根据级别另外申请安排资金进行奖励。
(二)对康王宝诞及其它民俗活动的扶持
每年对组织开展康王宝诞及田寮龙舟景、福隆麒麟等非遗文化活动或其它民俗文化活动的村分别给予活动资金扶持,其中,塘尾村的康王宝诞活动经费的具体扶持资金额度以镇委、镇政府确认的活动实施方案而定;对田寮村龙舟景活动每年补助10万元。具体活动由田寮村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落实;对福隆村的麒麟组队活动每年补助10万元,用于具体扶持其中3—5支麒麟队创新创作、做强做特色。具体由福隆村负责落实组织策划、组队训练、表演比赛、选拨推荐、承接任务、公益送演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审核、安排活动比赛等工作。在执行期内其他村如有成熟的民俗文化特色活动的,经审核通过,可以申请每年5万元额度的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章 文化精品获奖奖励措施
第二条 文化精品奖励范围包括:重大文化精品、重大新闻出版及非重大文化精品三项。
第三条 重大文化精品、重大新闻出版,根据获奖项目等级、奖项类别、规模大小、影响程度等确定奖励额度,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其中,奖励等级分为A、B、C、D四大类:
(一)依据中宣部2005年制定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精神,在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新闻出版、文艺、社科评奖中获奖的,根据获奖难易程度,分为A类奖和B类奖;
(二)在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全省常设性新闻出版、文艺评奖中获奖的,根据获奖难易程度,分为B类奖、C类奖和D类奖;
(三)在常设性、权威性的国际文化精品评奖(以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中获奖的,按A类标准给予奖励。
1. 重大文化精品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
大戏类 |
综合类 |
个人类 |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
A类 |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 |
40 |
30 |
20 |
15 |
10 |
8 |
10 |
8 |
5 |
B类 |
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庄重文文学奖,冯牧批评家奖,姚雪垠长篇小说奖;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艺术节奖,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 |
50 |
40 |
20 |
15 |
12 |
8 |
10 |
8 |
5 |
C类 |
广东省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奖,广东省群众戏剧曲艺花会奖,广东省少儿艺术花会奖 |
10 |
8 |
6 |
5 |
3 |
2 |
1 |
0.8 |
0.5 |
D类 |
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广东省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联展 |
5 |
3 |
2 |
3 |
2 |
1 |
1 |
0.8 |
0.5 |
备注:1. 奖金分配:创作(含编剧、导演、音乐创作制作、舞美设计制作、服装设
计等)占60%,表演占40%;
2. 大戏类:电影、电视剧和分场次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3. 综合类:群舞、合唱、小戏、小品,以及5人(含5人)以上的民间艺术、等表演节目;
4. 个人类:单项舞蹈、4人(含4人)以下的音乐节目,以及其他艺术门类的
个人创作作品;
5. 非正式奖项(如入围奖、提名奖等),按铜奖标准给予奖励。
2. 重大新闻出版精品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
新闻类 |
出版类 |
出版类 提名奖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A类 |
中国新闻奖(含报纸、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新闻,新闻名专栏,新闻论文等五类28个子项);中国出版政府奖(含图书奖,期刊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印刷复制奖和装帧设计奖5个子项) |
1.5 |
1 |
0.5 |
6 |
3 |
B类 |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广东省新闻奖;中国图书奖 |
1 |
0.5 |
0.3 |
4 |
2 |
C类 |
广东省广播电视节目奖(含新闻、社教、文艺、播音与主持、论文5个子项);广东省优秀图书奖 |
0.5 |
0.3 |
0.2 |
2 |
1 |
3. 其他非重大文化精品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
文化类(个人) |
文化类(团体) |
出版类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出版类奖 |
出版类 提名奖 |
|
市 级 |
1000 |
800 |
500 |
3000 |
2000 |
1000 |
2000 |
1000 |
省 级 |
5000 |
3000 |
2000 |
10000 |
8000 |
5000 |
5000 |
2000 |
国家级 |
20000 |
15000 |
10000 |
30000 |
20000 |
15000 |
8000 |
4000 |
备注:本奖励用于在市级或以上政府、文化系统(含文联、新闻出版部门)举办的文化赛事中获奖的文艺工作者(或团队);团体为5人以上(含5人);其它非重大新闻奖项标准,详参《石排镇外宣工作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三章 促进文艺协会发展措施
第四条 文艺协会的范围包括石排镇文联及其文艺协会、民间粤剧曲艺团队(含曲艺社、私伙局,下同)。
(一)促进文艺协会发展
适用于石排镇文联及已纳入镇文联登记备案的协会、民间粤剧曲艺团队。每年设立50万元额度的财政专项资金,根据重大节庆日展演、文化惠民演出、重要专题演出等实际需要,并根据市镇有关规定的许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镇文广中心牵头统筹制定购买展演活动项目清单,适当向镇文联及其协会、民间粤剧曲艺团队公开择优购买优质文化活动节目资源及其服务,用于我镇有关公共文化展演活动,以进一步促进我镇文联及其协会的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我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影响力,助推我镇城市品质提升、美丽幸福村居建设和乡村振兴的发展。本专项资金优先、重点向服从管理、主动作为、能创作创新精品特色文化节目、热情参与镇级以上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或有取得各级各类荣誉的协会和民间粤剧曲艺团队购买文化展演服务。各协会和民间粤剧曲艺团队应制定年度或定期的活动计划方案,落实镇级分配任务,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活动,提前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方案报备或审批。镇文广中心和镇文联负责落实统筹指导、检查验收、绩效监督和协调审批等工作。
(二)对粤剧曲艺团队的奖励
适用于镇内成立和开展活动时间已满一年且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民间粤剧曲艺团队,每年对我镇获得各级各类展演和比赛获奖荣誉的粤剧曲艺团队给予奖励(详见附件3《石排镇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四章 出版和发表扶持措施
第五条 石排镇文化精品出版和发表扶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出版扶持、文学艺术作品发表扶持两个部分。
(一)文学艺术作品出版
1. 扶持条件:(1)已出版的个人原创文学作品集,印数必须不得少于1000册,无论以何种开本印制,均不得少于6印张;按小说、诗歌、散文(随笔)、报告文学、文学理论等体裁分类出版,此前已收入个人作品集中正式出版的作品,除特别有代表性的少数篇目之外,不得重复收入;(2)个人多体裁作品合集,如新闻报道、公文材料、学术资料汇编以及工具书等非文艺创作类项目,以及我镇各单位编选的各种文艺作品专集、选本、丛刊,不列入扶持范围。
2. 扶持标准:个人(团体)文学艺术作品集(着作)每项扶持2万元至5万元;
(二)文学艺术作品发表
1. 扶持条件。A类:在文艺类中文核心期刊(以当年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或选载的文学艺术类作品;B类:在省文艺期刊《作品》上发表或选载的文学艺术类作品。
2. 扶持标准。A类:文学作品5000至10000字,奖励2000元;1万(不含1万字)至2万字,奖励4000元;2万字(不含2万字)以上,奖励6000元;书画、摄影、音乐等艺术作品,单件扶持500元至1000元,一组或专题作品扶持3000元至5000元;B类:扶持额度按A类标准减半。
第五章 文化发展专项工作经费补贴措施
第六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粤文公〔2017〕103号)和《东莞市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实施方案》(东文广新通〔2018〕58号)的精神,由镇财政设立600万元专项资金,2019年确定选址和制定建设方案,2020年前按有关标准和要求完成东莞市文化馆石排分馆的建设,配强人员和设施设备,开展各类文化服务活动,并对照总分馆服务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迎接市的督导、验收和考核。同时,根据市定的档次标准和有关指引,向市财政申请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分馆装修和设施设备购建(具体另见有关建设方案)。
第七条 对于被镇委、镇政府确定的文化活动、规划编制等专项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金支持的额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扶持和奖励的资金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项目,由镇文广中心向领导小组申请从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第十条 在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本细则由镇文广中心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领导小组商议后予以修改完善。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附件3
石排镇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总体部署,根据《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精神,为推动我镇粤剧曲艺传承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纳入《石排镇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实施,所需专项资金从当年度镇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申请解决,接受镇财政专项资金监管。
第二章 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形式
第三条 扶持和奖励对象为全镇范围内的粤剧曲艺团队,粤剧曲艺培训基地或已挂牌“东莞粤剧进校园示范点”的基地,以及被评为粤剧曲艺创作基地的单位。
第四条 扶持和奖励形式分为资金扶持奖励和技能培训扶持两大类。
第三章 扶持和奖励的条件
第五条 接受扶持和奖励的粤剧曲艺团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上级部门登记备案和批准成立,并开展活动时间已满一年;
(二)成员人数有10人以上且队伍相对稳定,并服从管理和指导;
(三)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且有固定的排练场所和相应的训练设备;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且有完善的活动档案和规范的财务账目;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每周集中排练的时间应不少于6个小时;
(七)积极参加镇级或以上组织举办的各类粤剧曲艺比赛和演出活动;
(八)每年参加公益演出的场次应不少于10场;
(九)每年至少创作或排演一部新剧(曲);
(十)至少有1名以上成员为镇粤剧曲艺协会成员。
第六条 接受扶持和奖励的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开展粤剧曲艺进校园活动的单位且成为粤剧曲艺培训基地的单位;
(二)已挂牌“东莞粤剧进校园示范点”基地的单位;
(三)被评为粤剧曲艺创作基地的单位。
第四章 资金扶持和奖励
第七条 镇财政设立10万元基础性奖励专项资金,对获得市级以上比赛奖项的粤剧曲艺团队进行一次性集体奖励,以在训练、演出、培训、创作、交流、创作训练条件等方面促进粤剧团队发展。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类别分为戏剧类、曲艺类。获奖的奖项必须为市宣传文化部门认定范围内的奖项,具体标准见下表:
级别 |
类别 |
奖项及奖金(万元) |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优秀奖 |
获得入选 或推荐奖 |
||
国家级 |
戏剧类 |
5 |
4 |
3 |
2 |
1 |
曲艺类 |
4 |
3 |
2 |
1 |
0.5 |
|
省级 |
戏剧类 |
4 |
3 |
2 |
1 |
0.5 |
曲艺类 |
3 |
2 |
1 |
0.5 |
0.3 |
|
市级 |
戏剧类 |
3 |
2 |
1 |
0.5 |
0.3 |
曲艺类 |
2 |
1 |
0.5 |
0.3 |
0.2 |
第八条 对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粤剧曲艺培训基地或已挂牌“东莞粤剧进校园示范点”的基地,以及被评为粤剧曲艺创作基地的单位,由镇财政每个每年奖励2万元,用于在“培训交流、排练创作、比赛演出、场地布置”等方面促进发展。
第九条 对粤剧曲艺团队的年度新作品创作进行奖励,年度内每新创作(原创)粤剧(曲)作品一部或移植改编剧目作品一部,并参加表演或比赛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镇级(含跨镇)奖励0.5万元,市级奖励1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国家级奖励3万元。
第十条 每年根据粤剧曲艺团队实际受扶持奖励的情况及创作情况,由镇文广中心另行向镇财政申请拨付有关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支持我镇粤剧曲艺团队根据《东莞市粤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文广新通〔2017〕55号)的条件和要求,创造条件申请市级或以上有关扶持专项资金,助推我镇粤剧曲艺的发展。
第五章 技能与培训扶持
第十二条 由镇政府引进或聘请若干名粤剧曲艺专门技能人才,在镇文广中心设立粤剧曲艺发展管理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和指导全镇粤剧曲艺规划发展、培训交流、创作策划、比赛演出、年度考核等工作,全面加强对镇内粤剧曲艺团队、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创作基地)的管理和人才培训,为我镇粤剧曲艺挖掘、培育表演人才和创作人才。由镇文广中心提出引进或聘请计划方案,形成申请报告呈镇委、镇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专门人才的引进工作纳入镇组织人事管理,由镇组织人事办协助解决。人才引进或聘用的费用由镇组织人事办和财政分局协同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由镇文广中心、镇文联协会邀请省市级以上专家、粤剧学校老师、知名粤剧曲艺演员等专业人士来我镇开展专题讲座和技能培训,对全镇粤剧曲艺团队成员和广大粤剧曲艺爱好者进行授课,传授粤剧曲艺知识和技能,指导和提升我镇粤剧曲艺发展工作。由镇文广中心协调制定年度计划及费用预算,统筹组织实施。有关费用由镇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经费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 由镇文广中心、镇文联协会为全镇粤剧曲艺团队、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创作基地)搭建互相交流切磋技艺以及展示粤剧曲艺创作成果的平台和阵地,邀请周边粤剧曲艺发达地区较高专业水平的粤剧曲艺团队来我镇交流演出,组织我镇粤剧曲艺团队通过创排粤剧曲艺精品到镇外进行交流演出。由镇文广中心协调制定年度计划及费用预算,统筹组织实施。有关费用由镇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经费给予解决。
第十五条 由镇曲协协会或粤剧曲艺团队组织专门培训老师分期分批对粤剧曲艺团队进行指导排练和培养人才,每个粤剧曲艺社团队要求每月不少于两课时的培训,每个课时不少于两个小时。所需费用从镇财政给予协会奖补的资金中解决,或由协会团队通过自行筹集解决。
第十六条 由镇文广中心、镇文联协会协调镇粤剧曲艺团队或邀请粤剧曲艺名家、剧团组织开展“粤剧曲艺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和参与文化惠民演出等送演活动,按计划安排完成有关公益演出和公益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挖掘、培育我镇粤剧曲艺创作人才,探索打造粤剧曲艺创作基地,推进粤剧曲艺创作活动,对传统优秀的粤剧曲艺加以挖掘、整理、保存、利用和创新,逐步提高我镇粤剧曲艺人才的创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督导粤剧曲艺团队做好有关粤剧曲艺的整理建档工作,并通过影像方式保存粤剧代表性经典传统剧目、粤曲经典曲目和我镇自主创作的粤剧粤曲,积累我镇粤剧曲艺发展资源,夯实发展基础,提升发展质量。
第十九条 通过电视栏目、优秀剧目录播、新媒体手段、现场展演、基层送演等渠道,做好我镇粤剧曲艺保护传承与规划发展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粤剧曲艺发展氛围。
第六章 扶持奖励申请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实行以单位集体申报的原则,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于奖励项目颁发或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有关申请材料经镇文广中心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和镇财政复核审批,拨付相应的扶持奖励资金。扶持奖励项目的时间如涉及跨年度情况的,以有关奖状(奖杯)、证书、文件或主办单位出具证明等所注时间为准,并给予跨年度申请办理。提交申请材料要求如下,相关材料如有电子文档的,一并提供:
(一)《石排镇粤剧曲艺扶持、奖励申请书》;
(二)有关申请项目的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三)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及活动照片或视频(复印件材料须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名并交验原件);
(四)各项财务费用凭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五)全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计划书;
(六)审批单位要求增加的有利于核实申请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扶持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扶持粤剧曲艺团队、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创作基地)进行培训交流、艺术创作、剧目排演、设备与服装道具购置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冒领、贪污、盗窃、侵占、挪用,出现违规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二条 发出的扶持奖励资金应由受扶持奖励的粤剧曲艺团队进行专人专帐管理,由粤剧曲艺团队的负责人签字报销,保留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各项有关的财务费用凭证材料,并做好收支入账登记工作。所有使用扶持或奖励资金的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创作基地),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定期自觉接受当地村(社区)、镇文广中心及镇财政等职能部门对活动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村(社区)应加强对属地粤剧曲艺团队的管理和支持,积极解决粤剧曲艺团队的办公场所、固定活动场所、必需设施设备以及在活动、水电、管理方面的配套经费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新批准成立的粤剧曲艺团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扶持奖励的粤剧曲艺团队须实行年度考核,由镇文广中心和镇文联协会制定有关年度考核方案。对年度考核不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或出现不服从管理、弄虚作假等不良问题的,给予2个月的整改时间,若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取消其年度申请扶持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扶持奖励的资金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项目,由镇文广中心向领导小组申请从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第二十八条 在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本细则由镇文广中心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领导小组商议后予以修改完善。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附件4
石排镇外宣工作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升我镇在市内外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参照新闻媒体运作规范和借鉴周边镇街先进做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单位。镇宣教文体局、文广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奖励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奖励对象。仅限于镇宣教文体局、文广中心的媒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在国家、省、市官方新闻及公益广告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二)省级或以上指定主流媒体播出或刊登的新闻及公益广告作品;
(三)东莞市广电系统稿件作品上送被采用后市内排名前20名。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获奖奖励
1. 在东莞市级新闻及公益广告评奖活动中获得一等奖(金奖)的作品,每件奖励8000元;二等奖(银奖)作品,每件奖励6000元;三等奖(铜奖)作品,每件奖励4000元。
2. 参评或经市级媒体采用上送参评省级及以上评奖活动,获得一等奖(金奖)的作品,每件奖励10000元;二等奖(银奖)的品,每件奖励8000元;三等奖(铜奖)作品,每件奖励6000元。
(二)刊播奖励
1. 在广东广播电视台新闻栏目、《南方日报》播出或刊登的新闻作品,每条(篇)奖励1000元。
2. 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播出或刊登的新闻作品,每条(篇)奖励2000元。
(三)排名奖励
在全市广电系统稿件上送采用排名前20名,每次奖励5000元;排名前15名,每次奖励8000元;排名前10名,每次奖励10000元。
第六条 稿件要求
(一)获得奖励的新闻作品必须为正面宣传石排的原创稿件。如镇宣教文体局采用文广中心的稿件推送后获得奖励的,由镇宣教文体局和文广中心的负责采写该稿件的文字记者平分奖励。
(二)通过外宣经费认刊的专题宣传稿件,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扶持和奖励的经费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项目,由镇文广中心向领导小组申请从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第九条 在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本细则由镇宣教文体局、文广中心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领导小组商议后予以修改完善。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附件5
石排镇体育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体育工作者、运动员积极参与到我镇体育运动事业和体育先进创建中,促进我镇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种类及范围
奖励分为人才引进奖、人才输送奖、竞技比赛奖、体育创建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年度考评奖。
(一)人才引进奖
1. 落户石排镇,并代表石排镇参加省、市各项体育比赛的优秀教练员(具有丰富训练经验和显着执教业绩,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带队取得省级以上体育竞技比赛前三名)、优秀运动员(已取得过市级及以上一类比赛前三名成绩,具有明显年龄和成绩优势,或在某体育领域具有特别出众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2. 向我镇专业运动队输送专项体育人才的推荐人。
(二)人才输送奖
向市专业队、省队、国家队输送人才,并被市专业队、市体育局确认为我镇输送到省队、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
(三)竞技比赛奖(指由市、省体育部门主办的重大比赛)
1. 竞赛成绩:在市级或以上重要竞技比赛中取得得分(一般前八名)的团队或有关人员。
2. 竞赛组织:能克服各种困难,组队参加省级或以上比赛,并取得一定成绩或荣誉的团队或有关人员;承办市级以上比赛项目获优秀赛区的单位。
(四)体育创建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成功创建获评为市级或以上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体育特色称号(如体育先进社区、体育特色学校等)。
(五)年度考评奖
在市级以上年度考评中的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六)其它
其它应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集体讨论确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人才
1. 对引进的优秀教练员、优秀运动员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
2. 向我镇专业运动队输送专项体育人才的有关人员,输送的体育人才成功在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信息系统注册,按每输送一名体育人才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人才输送奖
运动员:被市体育局确认为我镇输送到省队的运动员一次性奖励20000元;被市体育局确认为我镇输送到国家队的运动员一次性奖励30000元。
教练员:向市专业队输送运动员并被正式录取的,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向省队输送运动员并成功转正的,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一次性奖励5000元;向国家队输送运动员的,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竞技比赛奖
1. 竞赛成绩奖
(1)市运会个人项目: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奖5000元/枚,获得银牌的运动员奖3000元/枚,获得铜牌的运动员奖2000元/枚,获得第四名的运动员奖1000元/人,获得第五名的运动员奖800元/人,获得第六名的运动员奖700元/人,获得第七名的运动员奖600元/人,获得第八名的运动员奖500元/人;教练员奖金为运动员的50%。
(2)市运会集体项目:参加人数多于2人(含2人)少于6人的,运动员奖励奖金按个人项目的标准金牌加奖3000元(由参加运动员平分,以下如此类推),银牌加奖2000元,铜牌加奖1000元,第四名加800元,第五名加600元,第六名加500元,第七名加400元,第八名加300元;教练员奖金仍按个人项目标准。参加人数目多于6人(含6人)的,团队奖励奖金在个人项目标准上金牌每枚加奖6000元,银牌每枚加奖4000元,铜牌每枚加奖3000元,教练员奖金参照个人项目标准。
(3)省运会个人项目: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奖15000元/枚,获得银牌的运动员奖8000元/枚,获得铜牌的运动员奖5000元/枚,获得第四名的运动员奖2000元/人,获得第五名的运动员奖1500元/人,获得第六名的运动员奖1200元/人,获得第七名的运动员奖1100元/人,获得第八名的运动员奖1000元/人;教练员奖金为运动员的50%。
(4)省运会集体项目:参加人数多于2人(含2人)少于6人的,运动员奖励奖金按个人项目的标准金牌加奖6000元(由参加运动员平分,以下如此类推),银牌每人加奖4000元,铜牌每人加奖2000元;第四名加1500元,第五名加1300元,第六名加1200元,第七名加1100元,第八名加1000元;教练员奖金仍按个人项目标准。参加人数多于6人(含6人)的,运动员奖励奖金按个人项目的标准金牌加奖10000元(由参加运动员平分,以下如此类推),银牌每枚加奖6000元,铜牌每枚加奖5000元。教练员奖金参照个人项目标准。
(5)省锦标赛、省冠军赛以及其它省级重大比赛的奖励参考市运会的奖励标准执行。
(6)市级联赛:代表我镇参加市级联赛(篮球、羽毛球、足球)并成功升级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奖金用于球员、教练个人的奖励。
(四)竞赛组织奖
1. 组队参加省级或以上级别比赛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组织奖的运动队,奖励5000元。
2. 承办市级比赛项目获优秀赛区奖的单位,奖励5000元;承办省级比赛项目获优秀赛区奖的单位,奖励10000元。
3. 协助镇体育部门组队参加市级联赛、锦标赛的团体、协会或俱乐部每单项补助20000元。
(五)体育(先进单位)创建奖
1. 成功创建市级体育先进单位、体育特色称号(如体育先进社区、体育特色学校等)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
2. 成功创建省级体育先进单位、体育特色称号的单位奖励10000元。
3. 成功创建国家级体育先进单位、体育特色称号的单位奖励20000元。
(六)年度考评奖
在市级年度考评中获先进的单位奖励2000元,先进的个人奖励1500元。在省级以上年度考评中获先进的单位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奖励3000元。在国家级以上年度考评中获先进的单位奖励10000元,先进个人奖励6000元。
(七)其它
其它应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如获得我镇备案同意,并代表我镇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获奖的),根据实际情况,由集体讨论确定奖励金额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奖励流程和手续
由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书、奖状、成绩册、秩序册、个人身份证等)和申请书到镇体育管理中心进行申请,镇体育管理中心初审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上报审批。原则上要求在赛事、活动和考评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申请,特殊情况的需在赛事、活动和考评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超过6个月将不受理。
第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第六条 在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本细则由镇体育管理中心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领导小组商议后予以修改完善。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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