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2019年3月27日,石排镇人民政府印发了《石排镇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振企业信心,扶持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二、《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框架及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条款,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职责分工、资助对象和条件、扶持的标准、项目的申报和审批以及部门监督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晰了相关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资金来源于镇政府每年安排的500万元用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部分是资助内容与额度。符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中的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标准奖励;资助范围:对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企业取得质量认证、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等进行资助,资助内容与额度详细请查阅《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第三部分是申报和审批。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业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石排镇商务局。由石排镇商务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提交到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四部分是管理和监督。企业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纳入财务科目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申请资助企业必需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企业、单位因违反国家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劳动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被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实行一票否决原则,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条款的,取消其当年资格资助。
第五部分是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镇商务局负责解释,石排镇商务局联系电话:0769-8665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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