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排镇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石排镇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
外经贸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振企业信心,扶持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从2017年至2019年每年安排500万元,三年共1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镇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资助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相关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单位。资助的企业必须在我镇依法登记纳税,税收必须纳入我镇财政结算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与同级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的原则进行资助。同一年度内企业、单位获得镇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额度
参考《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我镇按照市级资助1:0.3比例给予资助,具体如下:
第五条 支持创建加工贸易示范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六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转型升级项目辅导。鼓励外贸企业与香港生产力辅导机构合作,购买实地评估、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对参与基本评估的企业,依申请按每家企业1.5万元辅导费的标准,给予80%的支持;对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企业,依申请按其实际支付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封顶10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七条 增强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人才支撑。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外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以及各类专业技术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支持开展海外技术合作,支持引进国外技术团队、设计师,实现研发设计国际化、市场营销国际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引进海外专家,对引进海外专家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引才补贴,引进的海外专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6000元生活津贴。(责任单位:镇组织人事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
第八条 对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给予支持。对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首次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验企业”称号的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九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并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的,每注册并应用1个,给予1000元的支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十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取得质量认证。对经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备案,企业新取得ISO9000系列、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新取得欧盟CE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每项支持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00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质监站、财政分局)
第十一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提升质量效益。对在我镇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着,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镇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奖励。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评鼓励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镇质监站、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支持额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支持额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国外着名的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我镇发展。对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在我镇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并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市级标准1:0.3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十四条 发挥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引领作用。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并获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市级标准1:0.3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经我市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十五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对我镇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关于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的,按照市级标准1:0.3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十六条 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对经市商务局按省、市相关规定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0.3‰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90万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比上年度主营业务增长超10%,且在银行机构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按上年度新增贷款产生利息50%的标准予以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设立自用“两仓”和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对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简称“两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的企业,在海关验收合格后,按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三项费用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0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使用我市保税物流仓储设施。鼓励香港百货、零售行业企业(机构)及本镇企业使用东莞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两仓”)和保税物流中心。其中,直接进出境类:以加工贸易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40元/票,仓库10元/票的资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10元/票,仓库10元/票的资助。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10元/票,仓库10元/票的资助;“一日游”业务的,给予加工贸易企业10元/票的资助,仓库不予资助。保税仓(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出口监管仓(含结转型仓及配送型仓),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均为15万元;保税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使用保税仓(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出口监管仓每年累计最高资助金额均为6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十九条 2017年1月1日以后,来料加工企业成功转型为三资企业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补贴扶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二十条 企业参加《东莞市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展位费、特装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民营办、工信局)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镇依法登记的商(协)会及企业,经市商务局备案,组织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每个展会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境内展按每个展位500元、境外展按每个展位1000元予以组展奖励,属于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委托组织的,按委托合同给予费用支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民营办、工信局)
第二十二条 支持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核准(委托),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在广东省以外设立的境内外产品展销中心(实际展销1000平米以上),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15元/月给予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给予50%的一次性资助,每平方米最高资助300元,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每个项目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推动企业自主营销与展会服务、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跨界融合发展,拓宽营销渠道,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探索创品牌拓内销的新模式,引导企业从被动接单转向主动营销。对上一年度内销额(按税务局应税货物销售额)同比增长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新增内销额进行分档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对我镇财政贡献金额。(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二十四条 扩大核心技术设备进口。进一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进口,加大财税金融对重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支持,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设立鼓励进口专项资金,对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获得国家、省进口贴息资金的项目,按照市级标准1:0.2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次年1月31日截止申报,由申报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商务局。
第二十六条 由镇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提交到镇党政班子领导会议通过后给予资助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3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项奖励资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助奖励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若当年实际支出超过预算的,需报党政班子领导会议审议确定是否给予追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一)企业、单位因违反国家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劳动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被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实行一票否决原则,取消其当年资助资格;
(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条款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届时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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