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9〕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商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明确数字证书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中的使用与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决定的登记方式。
第三条 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登记机关负责全市范围内市场主体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可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
第六条 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中,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即视为其认可该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并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形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其机构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并加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电子签名;个体工商户使用其机构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者的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使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第八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应当通过登记机关指定网站填报登记申请信息,并加具电子签名后提交。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有电子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有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有电子印章的核准文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有电子印章的驳回登记文书。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或方式领取营业执照,超过六个月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准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按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并存储、管理和使用,不另行制作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以及“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有关规定,将登记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联网查核,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
第十五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应当根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市统一的网上申办受理平台。
登记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的建设、维护,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协助登记机关,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完备的容灾备份系统,防范计算机病毒及网络攻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
(一)申请人不使用指定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
(二)申请人不按指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的;
(三)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审批文件或验资证明,出具单位不能出具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的;
(四)其他不具备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条件或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的行为,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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