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_市政府及其部门_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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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www.dg.gov.cn  2019-02-27 14: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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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发改〔2019〕47号)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2018年我市被省列为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的三个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发改局牵头有关部门起草了《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经市有关决策会议和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并报省委改革办备案,2018年底《试点方案》已正式印发。根据《试点方案》工作安排,由市发改局会同住建等部门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及联合奖惩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改革任务,市发改局牵头起草了《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对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信用监管,做到“前端放得开,后端管得住”“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确保率先在全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东莞经验。

二、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6133号)

3.《东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东府〔201836号)

4.《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粤机编办发〔2018252号)

5.《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881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适用范围和介绍相关名词含义、内容;二是规定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三是规定各审批部门的职责和信用信息管理要求

(一)关于规定适用范围和介绍相关名词含义、内容,主要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并从定义、包含的内容等方面对企业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予以明确。主要涉及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内容。

(二)关于规定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主要从审批部门采取的措施激励措施的内容惩戒措施的内容等四方面予以明确。主要涉及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内容。

(三)关于规定各审批部门的职责和信用信息管理要求,主要从各审批部门监管职责和行政责任、失信信息使用期限、施行有效期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涉及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内容。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信用监管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如何科学合理定位、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东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并借鉴其他省、市的投资领域承诺制信用监管相关规定,在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中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建立和使用,以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此外,本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中提及的企业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分别进行了明确界定,为“在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中提出事项审批申请的企业,由相关执行主体对其基本概况、资质业绩以及主观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客观评价”、“在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中提出事项审批申请的自然人(主要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由相关执行主体对其身份信息、执业资格以及在社会管理、商业信誉、行业服务等方面作出的客观评价”。

(二)信息提供单位(者)有什么责任?(第三条)

各审批部门应依据本部门、本行业诚信的有关规定,依法在“东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相关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企业、个人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什么内容?(第四条至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什么内容?(第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公共信息、交易信息、特别信息、其他信用信息。

(五)归集到的信用信息在哪些领域使用?(第八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审批部门必须依法查询相关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相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六)相关部门履行什么职责?(第十一条)

各审批部门要将承诺制审批事项纳入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内容,制定相应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规范监管操作流程,实施事项监管清单化管理。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或披露本地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七)失信信息的使用期限是多久?(第十二条)

失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的使用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信用信息的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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