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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名称: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埗执法分局
(原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高埗分队)
执法区域:东莞市高埗镇
办公地址:东莞市高埗镇文化广电大楼四楼
联系方式:0769-88730348
执法人员姓名:苏志扬(执法证号:S061045)
郭志田(执法证号:S160823)
肖仕宏(执法证号:S097770)
卢玉玲(执法证号:S005828)
李敬仪(执法证号:S160824)
二、职责
(一)依法制定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扫黄”“打非”工作计划,部署全市文化市场执法工作任务
(二)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
(四)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
(五)查处盗版侵权行为;
(六)查处经营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出版、文物培训活动中违法行为;查处广播电影电视运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等;
(九)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主要包括:互联网市场、音像市场、印刷市场、娱乐市场、演出市场、出版市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版权、报社记者站、广播电视市场、电影市场、文物、美术品市场,其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及文件如下:
(一)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有效维护内容安全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
(二)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
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三)出版印刷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四)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五)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
(六)广播电影电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七)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八)工艺美术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及行政执法程序
五、清单信息
(一)权力和责任清单(附件1)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2)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5、证据复制(提取)单
6、当事人提交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
7、案件立案审批表
8、调查询问通知书
9、调查询问笔录
10、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1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13、履行罚款
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15、结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1.行政处罚意见呈批表(含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2.申请强制执行呈批表(含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六、监督信息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1、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拟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群众可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或致电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埗执法分局投诉电话88739007、来访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埗执法分局登记投诉信息等途径。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