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_规范性文件_石排镇__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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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7345693/2019-09259 分       类:
  • 发文机关:石排镇 发文日期:2019-03-01 16:26
  • 名称: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 文号:石府〔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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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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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增强我镇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推动我镇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专项资金全部配套资助国家、省、市相关创新驱动项目,并以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通过国家、省、市相应审核部门认定的项目作为本办法资助申报依据。暂不设立镇级立项资助项目。

第三条镇财政在20172019年间,安排每年1300万元、三年共计39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的具体额度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自主核心技术攻关、争创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发展的项目进行综合奖励和资助,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资助的企业必须是纳入我镇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

第五条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镇长郑晓坚任组长,镇委委员黄振忠、钟浩源,副镇长赵敏、梁广华、李凤芳任副组长,成员由镇经信局、商务局、民营办、统计办、科技办、金融办、财政分局、环保分局、安监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质监站、工商分局、税务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科技办,办公室主任由赵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叶文杰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结合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我镇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及推进措施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七条镇科技办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经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镇委、镇政府审核。石排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镇科技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镇政府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额度

第九条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非规模以上企业首次通过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规模以上企业首次通过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

(二)研发投入配套奖励。

1. 以企业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核算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研发(R&D)经费投入为依据,根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我镇按照1:0.3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 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年起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的,根据市财政的奖励额度,我镇按照1:0.3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三)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市镇联动配套资助。对获得东莞市核心技术攻关市镇联动重点项目的企业,根据市财政投入额度,按市镇1:1比例给予项目资金配套资助(次发达镇按市镇1:0.5比例给予项目资金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科技成果奖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3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荣誉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5万元。

第十条设立绿色制造项目配套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对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级标准的,在获得市财政资金奖励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绿色清洁生产:对企业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省级清洁生产的,在获得市财政资金奖励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三)节能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通过并获得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后,镇财政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20万元。

(四)实施循环经济发展: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通过并获得按照市财政奖励后,镇财政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40万元。

第十一条设立两化融合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两化融合的贯标评定、应用、新模式领域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大数据应用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大数据应用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照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设立工业设计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工业设计项目包括:工业设计提升领域、优秀设计成果提升领域、工业设计大赛领域)。对企业实施工业设计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设立专业服务项目配套专项资金(专业服务项目: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对企业实施专业服务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设立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工业技改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工业技改,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第十六条设立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设立专利技术促进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专利企业认定奖。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专利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专利成果奖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2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再奖励。

(三)贯标资助。对参与和实施贯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设立品牌创建扶持资金。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着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设立技术标准化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制修订技术标准奖励

1.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每主导或协助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8万元。

2.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4万元。

3. 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4. 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5. 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6. 每制定一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产品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二)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及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对口单位工作奖励

1.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2. 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5万元;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3. 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三)承担标准化示范区、示范(试点)企业及标准化研究项目资助。每个示范区资助10万元;每个示范(试点)企业资助3万元;每承担一项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企业,分别资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

第二十条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获得省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助70万元。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助50万元,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助25万元。

第二十一条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孵化器评定奖励:对新评定为A档、B档、C档的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最高50万元和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和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同一家孵化器获得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孵化器当年获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10家以上、5家以上的,分别获得最高50万元、最高30万元、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市财政有关孵化器的补贴类资助,我镇暂不予以配套。

第二十二条设立技术平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对新认定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三)对新认定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每家资助60万元,分3年等额资助。

(四)对通过省认定的专业镇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资助80万元。

第二十三条设立科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奖励企业5年内不得搬离石排或将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改设镇外,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

第二十四条设立小微上规模企业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对首次纳入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入库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设立科普阵地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对首次认定为全国、省、市科普示范社区的村(社区)分别一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全国、省、市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包括创客培育学校)的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全国、省、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业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科技办)。

第二十七条由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提交到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若当年实际支出超过预算的,需报请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是否给予追加。如确认不追加的,将预算总额除以审核资助奖励的总额得出权数,按权数进行资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用于科技研发、科普宣传、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并纳入财务科目管理。

第三十条资助奖励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一条申请资助企业必需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3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项奖励资助。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企业、单位因违反国家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劳动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被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条款的,由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取消其当年资助资格。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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