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排镇加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_规范性文件_石排镇__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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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7345693/2019-09151 分       类:
  • 发文机关:石排镇 发文日期:2019-02-02 16:21
  • 名称: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排镇加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石府办〔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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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排镇加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石排镇加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 和其他困难人员保障实施方案》 的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加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9

石排镇加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

和其他困难人员保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中促进生活富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镇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及其他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建设新时代美好石排”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民政传统的“解困”职能,加强我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及其他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在全面开启建设新时代美好石排新征程中贡献力量。

二、保障对象

(一)低保家庭,是指具有本镇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规定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含1倍)、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并纳入低收入救助的家庭。

(三)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的能力的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散居孤儿,是指在社会散居,且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五)其他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东莞福彩关爱基金临时救助办法><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办法>的通知》(东民〔201759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0号)规定的受助对象,和经镇社会事务局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三、保障标准

(一)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在相应享受本市低保救助金、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发放保障金200元。

(二)低收入家庭在享受本市低收入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发放保障金150元。

(三)其他困难人员在享受市福彩关爱基金临时救助、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和石排慈善会救助等基础上,镇再依据上述前三项救助(济)制度核定的救助(济)金额按照1:1的比例发放保障金。若按照1:1的比例实施救助后,个人获得的救助金总额超过其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接受其它社会救助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的,则只补足在扣除上述相应保险、补助之后的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余额。

四、保障金的申请

(一)申请低保保障金的本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石排镇低保家庭保障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镇社会事务局审批。

(二)申请低收入保障金的本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石排镇低收入家庭保障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报镇社会事务局审批。

(三)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保障金的本镇居民,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石排镇其他困难人员保障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报镇社会事务局审批。

(四)申请其他困难保障金的本镇居民,在获得市福彩关爱基金临时救助、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和石排慈善会救助后,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石排镇其他困难人员保障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报镇社会事务局审批。

五、保障金的发放

(一)低保家庭保障金,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拨付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二)低收入家庭保障金,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拨付到低收入对象个人帐户。

(三)特困供养人员保障金,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拨付到特困供养人员对象个人帐户。

(四)散居孤儿保障金,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拨付到散居孤儿对象个人帐户。

(五)其他困难人员保障金,原则上每个季度发放一次。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拨付到对象个人帐户。

六、其他规定

(一)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项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镇社会事务局应完善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社会事务局应当终止救助,并由村(社区)协助追回已发放的保障金,且三年内不给予任何形式的救助。

(四)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由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

附件:1. 石排镇低保家庭保障金申请表

2. 石排镇低收入家庭保障金申请表

3. 石排镇其他困难人员保障金申请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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