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45693/2019-0915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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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石排镇 发文日期:2019-02-02 16:24 - 名称:
关于《石排镇加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保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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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排镇加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
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1月29日,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排镇加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中促进生活富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镇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及其他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制定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新时代美好石排”的总体要求,强化民政传统的“解困”职能,加强我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及其他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全面开启建设新时代美好石排新征程中贡献力量。
第二部分是保障对象。分别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其他困难人员等受助对象进行规定和说明。
第三部分是保障标准。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在相应享受本市低保救助金、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发放保障金200元。低收入家庭在享受本市低收入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发放保障金150元。其他困难人员在享受市福彩关爱基金临时救助、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和石排慈善会救助等基础上,镇再依据上述前三项救助(济)制度核定的救助(济)金额按照1:1的比例发放保障金。若按照1:1的比例实施救助后,个人获得的救助金总额超过其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接受其它社会救助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的,则只补足在扣除上述相应保险、补助之后的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余额。
第四部分是保障金的申请程序。分别就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其他困难人员等对象申请保障金的程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部分是保障金的发放。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的保障金,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拨付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其他困难人员保障金,原则上每个季度发放一次。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拨付到对象个人帐户。
第六部分是其他规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项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镇社会事务局应完善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社会事务局应当终止救助,并由村(社区)协助追回已发放的保障金,且三年内不给予任何形式的救助。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方案》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方案》由石排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69-8655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