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_政策解读_长安镇__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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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733218X/2018-20351 分       类:
  • 发文机关:长安镇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8-01-08 10:28
  • 名称:关于《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 文号:长府〔20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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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目的

随着长安镇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行为逐年增多。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指引规范,临时建筑未批先建、未按规定建设、建而不拆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城镇的统一规划、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在此背景下,根据省、市有关文件,为加强长安镇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切实对临时建筑的申请、报建、使用等进行规范,特起草制定《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三、起草情况

2017年5月9日,长安镇规划所草拟了《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向长安镇政府提交《关于制发<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的请示》(长规发〔2017〕13号),征求各社区、镇有关部门意见,并经长安镇法制办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20日,长安镇规划所再次向镇政府提交《关于审议、制发<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的请示》(长规发〔2017〕28号)。由党政办为主导、规划所辅助,再次征求各社区、镇有关部门意见,经长安镇法制办审核,进行对应修改完善。10月17日,形成最终送审稿,长安镇规划所第三次向镇政府提交《关于审议、制发<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的请示》(长规发〔2017〕46号)。12月14日,该规定经长安镇党政人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12月22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印发<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府〔2017〕60号),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本规定效力自动终止。

四、主要政策解读

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分个部分,分别为总则、临时建筑用地条件和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

长安镇规划管理所在长安镇人民政府领导下,遵循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对长安镇临时建筑建设进行规划审批,并接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临时建筑用地条件和规定

1临时建筑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3)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4)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2、申报临时建筑用地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临时建筑物用地须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

2)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社区名义向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上报《长安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投资(临时建筑)审查表》,并取得批复;

3)提供坐标位置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资料报长安镇城建联席会议及长安镇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会议(或长安镇党政人大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长安镇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会议(或长安镇党政人大联席会议)出具会议纪要,按会议纪要要求执行。

4)属临时建筑用地的,应依法向长安镇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筑许可证,并向长安镇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

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兴建临时建筑之前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并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在取得规划许可证之前动工兴建,或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兴建,或使用期满没有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

4、临时建筑物应与现状或规划道路无冲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阻碍交通,属规划建设用地,在非生态绿线和非水源保护区范围。

5、临时建筑物不得妨碍城市景观,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得超过8米。

6、临时建筑物不得办理产权证和买卖,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7、禁止兴建经营性、危险品工厂或仓库,以及国家或地方明令严禁的行业临时建筑。

监督管理

1、临时建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1年。

2、临时建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长安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可作出提前拆除决定,建设单位应自接拆除通知后的1个月内自行拆除;使用期限届满的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4、临时建筑应做好消防安全生产设施,并报备消防及安全生产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5、已取得许可或报备的临时用地活动和临时建筑活动,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相关规划、土地、消防、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报备,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发现未按许可建设的告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6、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责任

1、违法临时用地和违法临时建筑,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2、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长安镇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各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附则

1、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1)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2)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规定由长安镇规划管理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经长安镇规划部门发出、已超过有效期的《临时建筑许可证》自动作废,须按本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4、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本规定效力自动终止。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长安镇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长安镇法制办公室

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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