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3218X/2018-2037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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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长安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8-05-23 10:30 - 名称:
关于《长安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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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广辟犯罪线索来源,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省、市、镇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长安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了《长安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镇委书记何绍田、副书记张冲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中带头对我镇出台的专项奖励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镇委、镇政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积极发动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通过自查、排查,摸排发现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情况,深入打击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为拓宽线索来源,激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镇扫黑除恶办制定了上述暂行办法,明确举报奖励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围绕群众举报范围、方式以及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举报范围:参考东莞市委政法委有关文件,将十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举报的线索范围;
2.举报方式:为便于群众检举揭发,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人、来电、网络四种方式进行检举揭发;
3.奖励原则:以按案施奖、物质奖励为原则,对于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4.奖励标准:举报后查实的案件按照危害程度对举报人进行5000元至200000元奖励;
5.举报保护:明确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和相关规定;
6.施行时间:《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长安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