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31996/2018-1031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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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 发文日期:2018-01-05 17:31 - 名称:
关于《桥头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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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 叶冠强
为进一步支持我镇中小微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镇街(园区)出台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6〕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桥头镇实际,由桥头镇商务局制订了《桥头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镇街(园区)出台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政策的通知》(东府办函〔2016〕658号)的要求:在省财政和市财政对“小微企业专项”及“中型企业专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对政策支持期限内的投保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90%资助的基础上,各镇街(园区)参考省市相关政策出台配套政策,由各镇街(园区)财政配套余下10%保费资助,配套政策有效期应与《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一致(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就资助配套资金的意义、职责分工、资助对象和条件、项目申报和审批、资金的拨付和会计处理、监督检查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作出解释和规定。
1、“配套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桥头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是指,在省财政和市财政对“小微企业专项”及“中型企业专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给予90%保费资助的基础上,由镇财政配套余下10%保费资助的配套资金。
2、职责分工
镇商务局负责提出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配套资金申报指南、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绩效评价;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拨付配套资金和检查监督配套资金使用的情况。
3、资助对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是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镇税务部门纳税,并按规定向省市财政申报“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 保费资助的企业。
4、资助条件
对出口企业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保险费,镇财政按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垫付并统一向镇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投保企业无须申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须在收到投保企业盖章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在“中小微出口企业信用保险管理(保险公司专用)”页面,报备投保企业信息。
5、项目申报和审批
同一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镇财政分局不重复给予资助;镇商务局负责审核和评审资助申请并拟定项目资助计划,经审定的资助项目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十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项目,由镇商务局会同财政分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或项目,由镇商务局和财政分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6、资金的拨付和会计处理
镇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检查
镇商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镇财政分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8、实施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桥头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