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_规范性文件_桥头镇__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桥头镇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007331996/2018-09216 分       类:
  • 发文机关:桥头镇 发文日期:2018-01-05 16:15
  • 名称:桥头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 文号:桥府〔2018〕1号
  • 政策归属:
  • 政策主题:
  • 政策分类:
  • 政策推送关键词:
桥头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镇中小微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镇街(园区)出台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6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桥头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是指,在省财政和市财政对小微企业专项中型企业专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给予90%保费资助的基础上,由镇财政配套余下10%保费资助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

第三条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配套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确保配套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镇商务局按照市商务局每年制定的各镇街(园区)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的任务目标,负责提出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配套资金申报指南,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绩效评价。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拨付配套资金;检查监督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配套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是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镇税务部门纳税,并按规定向省市财政申报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小微企业专项保费资助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套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四)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对出口企业在201611-20181231日期间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保险费,镇财政按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垫付并统一向镇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投保企业无须申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须在收到投保企业盖章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在中小微出口企业信用保险管理(保险公司专用)页面,报备投保企业信息。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镇商务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申报资料由保险公司统一汇总并上报镇商务局。同一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镇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企业盖章文件后应及时向镇商务局报备投保企业信息,防止项目重复申报。如有重复申报的项目,应以保险公司在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的报备信息为准。

第十条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镇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二)经审定的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镇商务局会同镇财政分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三)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镇商务局与镇财政分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的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镇商务局提出申请资助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镇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三条镇财政分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拨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镇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财政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镇商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镇财政分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镇商务局和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1231日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承  办: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备案号:粤ICP备1101275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