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桥头镇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_规范性文件_桥头镇__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桥头镇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7331996/2017-08851 分类:  
发文机关: 桥头镇 发文日期: 2017-10-16 11:28
名称: 关于印发《桥头镇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    
关于印发《桥头镇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桥头镇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东府办〔201725号)文件精神,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向其周转一笔用于垫付劳动者工资的资金。

应急周转金由镇财政预算拨款,规模为200万元。使用原则为少动用或不动用。镇财政分局设立周转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应急周转金按属事属地原则,由属事部门或属地村(社区)负责申请、发放及追缴。用人单位归属镇部门管理的,由该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申请、发放及追缴;用人单位所在的村(社区)负责周转金的申请、发放及追缴。

第三条属事部门(属地村、社区)应当积极协调物业出租方与劳动者协商垫付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临时生活费,并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周转金:

(1)因工资被拖欠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物业出租方已经与劳动者就工资垫付协商一致,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由物业出租方向属事部门(属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再由属事部门(属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

(2)经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工资的情形。

第五条向物业出租方周转资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决定,按垫付工资的劳动者实际人数,经有关部门和员工调解后所需要垫付的实际金额,原则上每人最多垫付工资不超过3个月。

第六条申请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填写《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欠薪企业属事部门(属地村、社区)提出申请,镇综治维稳办、人力资源分局、财政分局按职能分工审核同意,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七条出现欠薪问题需动用周转金情形,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欠薪企业属事部门(属地村、社区)负责核清物业出租方身份,研判物业出租方是否有能力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向物业出租方追缴垫付的周转金;

(2)综治维稳办及有关部门负责研判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3)镇人力资源分局负责指导物业出租方与劳动者就工资垫付进行协商,并核定被欠薪人数、身份、金额,以及分析物业出租方是否有能力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同意物业出租方申请周转金的,属事部门(属地村、社区)与物业出租方签订资金周转协议,明确资金用途、资金总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属事部门(属地村、社区)再与镇财务分局签订相应协议。

第九条属事部门(属地村、社区)应当积极向物业出租方追回已经周转使用的资金。向物业出租方追回的垫付工资款项,应当优先偿还周转金。

因客观原因造成已经周转使用的资金无法追回的,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依法逐笔核销。

资金余额不能满足周转需要的,镇财政分局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周转金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镇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

 

 

欠薪企业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用工人数

 

欠薪金额

 

 

 

物业出租方

基本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拟申请金额

 

 

桥光公司、资产公司及各村(社区)意见

 

 

综治维稳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财政分局意见

 

 

桥头镇人民政府意见

 

备注

本申请表一式四份,物业出租方,桥头镇财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各一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