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30985/2018-0521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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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万江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2018-12-13 14:49 - 名称:
关于印发《万江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文号: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2018年12月11日
万江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定职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二)编制或修改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政府机构改革;
(五)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撤销、合并;
(六)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规划;
(七)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五条 街道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街道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街道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决策动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
(二)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街道党政办研究并报街道办事处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提出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经街道党政办研究并报街道办事处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
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维护稳定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八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或者与其有紧密关系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提交街道办事处讨论。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社会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基本情况说明;
(三)决策依据和理由;
(四)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对以下的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一)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二)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他重要规划;
(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撤销、合并;
(四)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规划;
(五)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事项、时间、地点等信息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会参加人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确定后,应当将人员名单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理由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解释说明;
(三)听证组织单位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专题咨询或者委托论证等方式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并不少于5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9名。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以下程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一)确定需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限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形成专家建议、建议采纳情况报告;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也可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内容开展不可行性论证,即在确定论证事项后,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反向论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专家无法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召开网络、视频、电话及现场会议等形式的专家咨询论证会议;
(二)由专家个人论证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
(三)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享有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独立发表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以及获取劳动报酬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于不采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建议的,要充分说明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给相关专家。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等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委托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的范围内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属于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决策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以人为本、公平合理、适当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与我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的接受程度等;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成立评估小组,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内容、评估标准、组织形式、步骤及方法等内容;
(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充分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公众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收集及反馈的信息,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化解措施、处置预案;
(七)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方式和风险评估过程;
(三)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五)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风险结论以及对策建议;
(六)决策事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风险评估报告由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守秘密。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街道办事处审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同时一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街道办事处讨论、作出决策。若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确实不存在重大风险无需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提请街道办事处讨论时附上相关说明。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街道办事处讨论决定前,应当由街道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街道党政办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转街道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街道办事处讨论。
街道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充分发挥街道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街道法制办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听证材料、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街道法制办可作退件处理,造成的后果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街道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组织街道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街道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街道法制办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与我街道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街道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 街道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交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前告知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会议上由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陈述,并可视情况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陈述;
(三)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街道主要领导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三条 街道主要领导根据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依法保密的除外。
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对有关决策内容进行解读。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定职责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七条 街道督查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负面评价较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七)实施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第五十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决策执行单位或者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五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并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或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五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审议后,形成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认为需要调整或者终结决策的,应当注重与有关组织和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情况紧急的,街道主要领导可以决定立即调整或者终结决策,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会议上说明。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受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科学规律或者客观事实的专业报告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纳入诚信考核记录,公开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0日印发的《万江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万办〔2016〕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