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30774/2018-0694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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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南城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2018-11-22 09:18 - 名称:
关于印发《南城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文号:
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南城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11月19日
南城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南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城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南城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制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街道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街道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或调整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或修改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政府机构改革; (五)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撤销、合并; (六)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规划; (七)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街道党政办公室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街道办事处审议后执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确定决策拟制部门的,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 街道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街道党政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九条 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 决策拟制单位依照以下程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一)确定需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限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形成专家建议、建议采纳情况报告;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咨询论证。决策拟制单位也可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内容开展不可行性论证,即在确定论证事项后,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反向论证。反向论证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决策拟制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专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拟制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决策拟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一般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于不采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建议的,要充分说明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给相关专家。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本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决策拟制单位可以委托媒体进行民意调查或组织讨论,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二)决策拟制单位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拟制单位应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决策拟制单位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街道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对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对可能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负责牵头的单位为评估主体。 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拟制单位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明确评估具体内容、组织形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三)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充分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公众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分析论证。根据收集及反馈的信息,对决策草案进行深入研究,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处置预案等内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确认的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级别;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等措施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级别;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风险隐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理解支持,为低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
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在提请街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的同时一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因情况紧急确需作出决策的,应在请示中对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初步的风险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预案。若评估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确实不存在重大风险无需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提请街道审议时附上相关说明。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不作出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存在中风险的,应当暂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调整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存在低风险的,可以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十条 决策拟制单位提请街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决策拟制单位已设置法制审核单位或已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的,应先由决策拟制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或法律顾问单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附在请示件中。 第三十一条 街道法制办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决策拟制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可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五)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六)决策拟制单位法制审核岗位人员或法律顾问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街道法制办一般通过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亦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二)发函书面征求意见; (三)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上述(一)至(四)项工作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与我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街道法制办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紧急事项需缩短审查期限的,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街道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法律书面法律审查意见。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提交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三)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五)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部门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街道办事处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四十条 街道领导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制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八章 决策的执行与后评估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根据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限期,适时启动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决策执行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准备: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第四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街道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审议,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最终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除特殊情形外,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依法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决策,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行政决策机关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涉及需要追究党员干部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一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有关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 第五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街道监察部门不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或者违反本制度行使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发现应当追究责任,但没有权限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权限部门移送并提供有关材料。 对发现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五年。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街道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