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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7330010/2019-0959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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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9-03-28 16:41 - 名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 文号:东府〔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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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9〕2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森林防火
禁火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
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15日。
二、森林高火险区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高火险期和森林高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769-22220119、0769-22229800。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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