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29896/2019-1139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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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2019-03-18 14:36 - 名称:
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的通知(东交〔2019〕114号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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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交〔2019〕114号 |
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交通运输分局:
我局制定的《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15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
出行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是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各方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等原则。
第四条 合乘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能做好合乘出行的服务和管理。
(一)合乘平台必须如实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
(二)合乘平台应当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信息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出行信息等。
(三)合乘平台应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并制定有关进入和退出规则,对于违反合乘义务或相关规定的一方,应当停止向其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其注册信息。
第五条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如实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且年检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三)拥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 合乘各方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信息发布。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合乘信息。
(二)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按合乘里程计算,不得超过上述直接费用。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合乘平台应当在分摊费用上限内合理设置和准确计算合乘各方分摊的费用,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对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平台应禁止合乘出行提供者发布有关合乘信息。
(三)合乘次数。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3次。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并对以合乘为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以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以合乘名义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合乘各方应自觉配合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合乘信息。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19-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