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卫生健康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_通知公告_市卫生健康局__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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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04219773/2019-04106 分       类:
  • 发文机关:市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2019-04-10 15:42
  • 名称:东莞市卫生健康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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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公共场所卫生

抽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抽查主体: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抽查对象:本市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

抽查重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未获得健康证明,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拒绝卫生监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抽查主体: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抽查对象:本市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抽查重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

抽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等。

抽查主体: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抽查对象:本市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本市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抽查内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不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四、学校与托幼机构卫生

抽查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等。

抽查主体: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抽查对象:本市依法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抽查内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拒绝卫生监督;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五、传染病防治监督

抽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抽查主体: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抽查对象: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抽查内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根据职责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六、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抽查依据:《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等。

抽查主体: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抽查对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获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抽查内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要求;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七、医疗卫生监督

抽查依据:《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抽查对象: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抽查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是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开展某些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技术、限制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等);医务人员执业资质;是否依法执业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合格证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八、职业健康(含放射卫生)

抽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抽查对象:本市取得《放射诊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抽查内容:

(一)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等。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检查本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情况;执业人员资质情况;仪器设备配备和校验管理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工作程序和内容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出具报告的规范情况;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情况;档案建立健全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等。

(三)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情况、职业危害告知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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