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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局 > 其他 > 通知公告
- 索 引 号:304219773/2019-0412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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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2019-04-26 08:41 - 名称:
钟锦能催告书送达公告 - 文号:
- 政策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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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 政策推送关键词:
钟锦能: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18年4月12日在东莞市东城下桥银丰市场25号的东莞市东城贤宁口腔清洁用品店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4年版)》序号2违法情节轻微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9月3日送达,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东卫医催〔2019〕191800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8年9月3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卫医罚〔2018〕1918009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缴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东莞市东城卫生监督所(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2号楼5楼,电话:0769-22089213)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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