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_业务指引_市卫生健康局__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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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04219773/2017-03461 分       类:
  • 发文机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文日期:2017-07-19 10:33
  • 名称: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文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对象

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1、不属国家卫计委、省卫计委审查的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简称建设项目);

2、由省卫计委认定或委托市卫计局审查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3、其它规定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所需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7、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登记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3、受理

经对申报的材料核对登记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专家技术审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及进行现场验收,专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5、行政审查批复

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专家技术审查的时间不在行政审查工作日内)。

 

办事窗口

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办事地址:东莞市城区学院路178
联系电话:22625302
交通指引:14  18 22 24 25 29 33 49 51 c3路 学院路东站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附件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附件2:竣工验收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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