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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304219773/2016-0303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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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文日期:2016-09-30 00:00 - 名称:
医政科(科技教育科):无人认领的患者尸体处理程序 - 文号:
一、医疗机构完善并整理死者的病历材料,开具死亡证明。
二、医疗机构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流浪乞讨人员死亡的,需向当地民政、公安部门书面报告。
(二)交通事故伤员死亡的,需向交警部门书面报告并由交警部门处理。
(三)发生医疗纠纷或死者亲属弃尸的,需向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三、医疗机构主动联系死者亲属或工作单位、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一)有工作单位或住址、电话的,通过电话、电报、邮寄挂号信等方式联系,并留存相关凭证(电报、挂号信内容、回执等)。
(二)无任何联系资料或经上述方式联系死者亲属、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仍无人认领和处理的,应当在《东莞日报》或电视台刊登公告,并留存相关凭证(东莞日报原件等)。
四、刊登公告2周后仍无人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向市卫生计生局医政科(科教楼)提出火化尸体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火化尸体申请书原件(简要列明病情、事件的处理经过、要求及理由等);
2、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完整的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
4、刊登公布的《东莞日报》原件;
5、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电报、挂号信内容和回执、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书面材料等)。
五、市卫生计生局医政科(科教科)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在火化尸体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医疗机构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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