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04219773/2012-0305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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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文日期:2012-10-23 00:00 - 名称:
医疗机构校验办事指南 - 文号:
一、校验对象
经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到期校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三、校验期限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四、校验时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校验。
五、申请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到期校验的。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可到东莞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发证科免费领取或在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东莞市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dgwsj.gov.cn、http://www.dgwsjd.gov.cn/)免费下载。
七、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复印件
3.校验期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东莞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卡(副本)》(校验期内)原件及复印件
9.非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医疗机构在校验周期内的资产使用是否背离非营利性目标、结余是否按国家规定使用、有无变相回报给出资者等提出专项审计意见
10.社会办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站(所)等基层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及已在东莞注册的医护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资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再次校验
1.再次校验申请书(自行书写或打印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重新填写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暂缓校验决定书原件
4.整改通知书原件
5.整改情况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
注:以上资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八、校验时限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检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加盖校验印章(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机构校验专用章)。
九、收费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点: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178号东楼一楼受理发证大厅。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十一、咨询电话
受理发证科:22625221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办公室:22625806
十二、投诉电话:22625880
十三、医疗机构校验申办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