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_应急管理_市卫生健康局__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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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04219773/2016-03005 分       类:
  • 发文机关: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文日期:2016-10-28 00:00
  • 名称: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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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或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未超过5例,且局限在一个镇(街)范围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镇(街)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内,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镇(街);

(3)霍乱在1个镇(街)范围内爆发或流行,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内;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镇(街),有扩散趋势;或全市范围内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镇(街)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镇(街)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的不良事件;

(7)对我市2个以上镇(街)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且尚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内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内,或出现死亡病例;

(10)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镇(街)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内;

(2)霍乱在1个镇(街)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内;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

(5)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规定和我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有关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并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镇(街)之外的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5.2.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经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镇(街)、村(社区)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市卫生局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市卫生局按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信息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杀虫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按照有关要求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杀虫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市卫生局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情况。

5.2.7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镇街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镇街应根据其他镇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镇街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镇街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建议。

(3)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市人民政府做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进行。

较大级别及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各有关单位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持。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响应终止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终止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Ⅲ级)及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

6.2抚恤和补助

市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建立市、镇(街)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经费投入,提高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功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保证其房屋、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7.2.2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化学中毒和职业中毒及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并加强管理与培训。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药物治疗、疫苗研制、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防护用品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7.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通信与交通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内”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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