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29888/2017-05057 分 类:
-
发文机关: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日期:2017-11-03 00:00 - 名称: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办事指南 - 文号:0304-09-2017-00037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通用事项码:00777)。
办理对象
面向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
办件类型
承诺件(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计量授权考评。
办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2.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3.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4.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5.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6.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7.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
所需材料
(一)首次、复查、扩项
1.《计量授权考核(复查)申请书》(1份);
2.《计量授权可行性报告》(1份);
3.《申请授权项目表》(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或校准证书本复印件(1份);
6.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1套);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8.原《计量授权证书》原件(1份,适用复查);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10.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11.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名称变更
1.《行政许可名称变更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计量授权证书》原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三)补证
1.《行政许可补证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遗失声明登报凭证原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四)换证
1.《行政许可换证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计量授权证书》原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五)注销
1.《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计量授权证书》原件(1份)以及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六)申请撤回
1.《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受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补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情况一(需要考评):受理后,进行考评:考评结论需要整改的,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提交审查;考评合格的,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情况二(不需要考评):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系统(网址: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dg_index.jsp)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网上和手机短信反馈意见;预审不通过,网上和手机短信反馈意见,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网上提出申请。预审通过后,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与决定。情况一(需要考评):受理后,进行考评:考评结论需要整改的,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提交审查;考评合格的,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情况二(不需要考评):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3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计量授权证书》。(考评时间不计入,考评期限为180个工作日内,含整改时间)
承诺期限说明:2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计量授权证书》。(考评时间不计入,考评期限为180个工作日内,含整改时间)
办事窗口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769-23109511、23109239,监督电话:0769-23109821
交通指引:(1)途经东城区东宝路:a.7路、18路、19路、22路、29路车“实验中学”站,沿东宝路走到温南路与东宝路交汇处;b.7路、19路、22路车“高田坊”站,可见市质监局侧门。(2)途经东城区温南路:5路、13路车“高田坊路口”站,沿温南路走到温南路与东宝路交汇处。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