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29888/2017-05058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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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日期:2017-11-03 00:00 - 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 文号:0304-09-2017-00037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通用事项码:00780)。
办理对象
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办件类型
承诺件(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计量标准考评。
办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完整正确,《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齐全。
所需材料
(一)新建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1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套);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8.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9..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复查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1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1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1份,适用于计量标准更换);
10.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
1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12.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1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三)名称变更
1.《行政许可名称变更申请表》(1份);
2.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四)更换(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变化)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1份);
2.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7.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五)封存、撤销
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1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六)补证
1.《行政许可补证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七)换证
1.《行政许可换证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八)注销
1.《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九)申请撤回
1.《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受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补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情况一(需要考评):受理后,进行考评:考评结论需要整改的,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提交审查;考评合格的,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情况二(不需要考评):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补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情况一(需要考评):受理后,进行考评:考评结论需要整改的,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提交审查;考评合格的,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情况二(不需要考评):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3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考评时间不计入,考评期限为80个工作日内,含整改时间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2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考评时间不计入,考评期限为80个工作日内,含整改时间15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769-23109511、23109239,监督电话:0769-23109821
交通指引:(1)途经东城区东宝路:a.7路、18路、19路、22路、29路车“实验中学”站,沿东宝路走到温南路与东宝路交汇处;b.7路、19路、22路车“高田坊”站,可见市质监局侧门。(2)途经东城区温南路:5路、13路车“高田坊路口”站,沿温南路走到温南路与东宝路交汇处。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第72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5.《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