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_办事指南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__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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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7329888/2017-05062 分       类:
  • 发文机关: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日期:2017-11-03 00:00
  • 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 文号:0304-09-2017-00037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通用事项码:00790)。

办理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特种设备相应的检验报告。

办理条件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5.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6.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7.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8.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其他特殊条件: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起重机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一)按台(套)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时,提交《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交);

5.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复印件1份;

6.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1、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设备,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2、拆卸移装后的设备,提交移装后检验报告;3、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容,须提交《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7.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车用气瓶);

8.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材料原件1份(需要安装的压力容器,须提交);

9.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交);

10.分汽(水)缸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复印件1份(有分汽(水)缸的,须提交);

11.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复印件1份(连接有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管道的锅炉、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时,须提交);

1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14.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使用单位为非产权所有者时,须提交);

1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1份(移装的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须提交)。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二)气瓶(不含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办使用登记时,须提交);

6.定期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旧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须提交);

7.《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原件1份。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

6.《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原件1份;

7.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使用单位为非产权所有者时,须提交)。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四)特种设备改造后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6.改造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改造合格证和产品数据表);

7.改造后监督检验证书原件1份;

8.锅炉改造后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原件1份(锅炉改造后办理使用登记时,须提交;余热锅炉不须提交);

9.分汽(水)缸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复印件1份(有分汽(水)缸时,须提交);

10.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复印件1份(连接有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管道的锅炉、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时,须提交);

1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13.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使用单位为非产权所有者时,须提交)。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五)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申请继续使用

1.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申请书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1份;

6.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继续使用的文件复印件1份。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后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3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3.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

4.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6.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7.产权证明文件原件1份(原使用单位搬迁、倒闭或注销的须提交,并提交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8.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9.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10.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使用单位为非产权所有者时,须提交)。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七)特种设备仅使用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3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

3.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4.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6.产权证明文件原件1份(原使用单位搬迁、倒闭或注销的须提交,并提交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7.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8.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原件1份。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后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3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3.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5.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7.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8.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9.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使用单位为非产权所有者时,须提交)。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九)特种设备过户并移装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3份;

2..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1、办理锅炉移装时,须提交有效期内的内部检验报告;2、办理压力容器移装时,须提交有效期内的全面检验报告;3、办理电梯移装时,须提交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估报告;4、办理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装时,提交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6.产权证明文件原件1份(原使用单位搬迁、倒闭或注销的须提交,并提交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7.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8.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9.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办理电梯移装时,须提交)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十)特种设备移装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3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1、办理锅炉移装时,须提交有效期内的内部检验报告;2、办理压力容器移装时,须提交有效期内的全面检验报告;3、办理电梯移装时,须提交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估报告;4、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装时,提交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6.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原件1份(1、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装时,须提交;2、如办理其他业务时已交还使用登记证的,须提交业务批复的原件);

7.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办理电梯移装时,须提交);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原件1副(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移装到外市时须提交,一副<即两个>)。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十一)特种设备停用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十二)特种设备停用后启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3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后,提交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十三)特种设备报废、注销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原件1副(办理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注销、报废时须提交,一副<即两个>;

8.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原件1份(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时,须提交)。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十四)特种设备换证、补证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换证、遗失补办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原因<遗失补办时,还须包含使用登记证遗失的自我声明等内容>、设备名称、设备代码和产品编号);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

3.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4.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6.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办理使用登记证换证时,须提交)。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十五)特种设备业务申请撤回

1.《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3. 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

5.受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写“与原件相符”、签名和日期。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补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系统(网址: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dg_index.jsp)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网上和手机短信反馈意见;预审不通过,网上和手机短信反馈意见,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网上提出申请。预审通过后,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15个工作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少于或等于20台,5工作日;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多于20台、少于50台,10工作日;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1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办事窗口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0769-23109522,监督电话:0769-23109821

交通指引:(1)途经东城区东宝路:a.7路、18路、19路、22路、29路车“实验中学”站,沿东宝路走到温南路与东宝路交汇处;b.7路、19路、22路车“高田坊”站,可见市质监局侧门。(2)途经东城区温南路:5路、13路车“高田坊路口”站,沿温南路走到温南路与东宝路交汇处。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doc

附件2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式样二).doc

附件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doc

附件4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doc

附件5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doc

附件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doc

附件7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doc

附件8行政许可补证申请表.docx

附件9行政许可换证申请表.docx

附件10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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