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29888/2017-0506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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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日期:2017-11-03 00:00 - 名称: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 - 文号:0304-09-2017-00037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通用事项码:00791)。
办理对象
面向企业。
办件类型
承诺件(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办理条件
(一)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适用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所需材料
(一)首次、换证(延续)及变更(含充装范围变化、充装地址变更)
1.《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1份);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站的证明文件,或者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认定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适用气瓶充装单位,1份);
4.气瓶使用登记表复印件(车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1份);
5.气瓶定期检验协议复印件(车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1份);
6.质量管理手册复印件(适用气瓶充装许可,1份);
7.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适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1份)
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10.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11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充装许可有效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适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换证,1份);
13充装事故处理情况(适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换证,1份);
14原《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原件(适用换证、变更)。
(二)名称变更(含单位名称、充装地址信息变更)
1.《行政许可名称变更申请表》(1份);
2.充装单位名称或充装地址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原《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原件(1份)。
(三)补证
1.《行政许可补证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换证(更换新证)
1.《行政许可换证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原件(1份)。
(五)注销
1.《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原件(1份)。
(六)申请撤回
1.《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受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补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情况一(需要鉴定评审):受理后,进行鉴定评审:评审结论需要整改的,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提交审查;评审合格的,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情况二(不需要鉴定评审):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系统(网址: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dg_index.jsp)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网上和手机短信反馈意见;预审不通过,网上和手机短信反馈意见,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网上提出申请。预审通过后,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与决定。情况一(需要鉴定评审):受理后,进行鉴定评审:评审结论需要整改的,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提交审查;评审合格的,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情况二(不需要鉴定评审):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4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充装许可证》。(鉴定评审时间不计入,鉴定评审期限为一年内,含整改时间)
承诺期限说明:3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充装许可证》。(鉴定评审时间不计入,鉴定评审期限为一年内,含整改时间)
办事窗口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0769-23109511、23109239,监督电话:0769-23109821
交通指引:(1)途经东城区东宝路:a.7路、18路、19路、22路、29路车“实验中学”站,沿东宝路走到温南路与东宝路交汇处;b.7路、19路、22路车“高田坊”站,可见市质监局侧门。(2)途经东城区温南路:5路、13路车“高田坊路口”站,沿温南路走到温南路与东宝路交汇处。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第七条;
5.《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七条、第九条;
6.《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